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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毛官司”告结医院作出补偿

www.39.net  2008-7-21    
  28岁的王小姐对自己的眉形一直不满意,在对多家医院进行比较之后,她选择了规模较大的市某医院。去年11月中旬,王小姐与医院签订整形美容手术协议书,交了1500元手术费,然后接受了"切眉术、提眉术"手术。天不随人愿,王小姐手术后恢复缓慢,过了一个月伤口仍旧红肿,不仅影响了正常上班,复原后眉形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王小姐向多家医院咨询得知,对手术进行补救至少需要5000元费用。王小姐认为医院没有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导致自己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并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起诉要求医院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万多元。

  医院认为给王小姐实施手术的医生具有相关资格,不存在医疗过错。整形手术本来就有风险,签订协议书时已明确告知王小姐,术后效果可能无法令她100%满意,王小姐依然接受了手术,因此院方不应承担责任。考虑到王小姐的情形,法院多次协调,最后医院和王小姐达成一致,由医院补偿5000元。

(责任编辑:徐珩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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