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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瘦身会所 总店断药赔偿18万

www.39.net  2008-7-22    

    傅女士花十万元钱加盟本市一瘦身会所,专业提供瘦身美容服务,孰料总店承诺定期提供的瘦身胶囊突然断货,不少顾客在缺少药物的情况下瘦身反弹纷纷要求退钱,门店最终不得不关门大吉。傅女士感觉自己被骗,将该瘦身会所总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加盟费以及购买瘦身仪器的费用等共计18万余元。一审败诉后,傅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投资十万余元加盟

    傅女士说,三年前,她看到上海之韵健身服务部的瘦身广告,声称有专业的瘦身仪器用来减肥,且保证“减肥无须吃药,无效退钱”。傅女士萌发了加盟之韵瘦身赚钱的想法。为了证实之韵瘦身的疗效,傅女士亲自参加了之韵瘦身的几个疗程,期间虽然一直服用店家提供的“之韵”胶囊,但总店人员保证胶囊只是辅助作用,主要依靠仪器减肥,即使断药也不会反弹。几个疗程后,傅女士的体重果然下降了十几斤。她相信了“之韵”的瘦身效果,遂与总店签订加盟协议,支付了10万元加盟费,并购买了4套瘦身仪器,在宛平南路上开了一家之韵瘦身美容加盟店。按照加盟协议上的约定,傅女士店里的减肥胶囊必须由之韵总店提供,加盟店不得自行购买,否则就是违约。

    美容店开张后,在药物和仪器的共同作用下,顾客纷纷感觉瘦身效果非常明显。然而好景不长,几个月后,总店承诺定期提供的“之韵”胶囊突然断货了。傅女士只好单纯依靠健身仪器给顾客提供瘦身服务,然而几乎没有什么效果。不少顾客体重开始反弹,并纷纷要求玉女士退款。期间,瘦身仪器也数度发生故障。

    没有了减肥胶囊,傅女士的瘦身美容会所就吸引不了顾客。傅女士说,她也曾考虑向别的厂家购买有瘦身效果的药物,但当她对照加盟协议时,不得不摇头叹息:协议上写得很明确,减肥胶囊必须由之韵总店提供,加盟店不得自行购买,否则视为违约。由于减肥瘦身是傅女士美容会所的唯一业务,减肥胶囊的断货等于宣告了傅女士生意“到头”。在拖延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后,傅女士撑不下去了,只好在去年5月关门大吉,并将之韵瘦身美容院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加盟费及购买仪器的费用等18万元。

    总店称亏损系经营风险

    法庭上,傅女士指出,之韵美容院提供的瘦身仪器是“三无”产品,并且从来没有开具过发票。签约前承诺的“只需仪器,无须吃药,就能减肥并且不反弹”的承诺也是虚假的,因此,她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加盟协议。

    而上海之韵健身服务部则辩称,傅女士在签订加盟协议前,已经数次体验瘦身治疗,并且认可了瘦身仪器及瘦身效果后,才签订的协议,因此之韵决不存在欺骗傅女士的行为。而对于仪器的质量问题,之韵则认为由于傅女士是新手,不熟悉具体操作才会造成问题。之韵方面表示,傅女士经营亏损,这是她应该自行承担的经营风险。至于门店关闭,那是因为合同约定的加盟期限已经到期,双方的合作随之结束。因此,傅女士因为自己经营不善而要求之韵赔偿损失是不合理的。

    加盟协议被指不公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傅女士是在经亲身体验后,才与之韵签订了加盟协议,且协议中明确约定,傅女士经考察后完全认可之韵的资质及能力,自愿成为其加盟商,因此,傅女士称所有的瘦身仪器属于“三无”产品,依据不足,此外,虽然瘦身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故障,但不存在因为仪器损坏导致傅女士经营亏损的情况。因此,法院认定,傅女士认为之韵构成违约要求获得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傅女士败诉。

    傅女士对此判决不予认同,遂上诉至一中院。她指出,之韵美容院的加盟协议存在“霸王条款”,之韵利用自己所具有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提出盈亏由分店自负,当时自己并没有注意才会草率签下。而且之韵所称“开的是国际性连锁瘦身机构”云云,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自己是被之韵欺骗了才签订加盟协议的。而且,傅女士多次要求之韵出示购买瘦身仪器的发票,之韵始终无法提供。目前,此案还在审理当中。

(实习编辑:周丽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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