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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反诉案调解 被告公司补偿原告两万

www.39.net  2009-5-5    

  原告:大学生

  体检验出大三阳被停职

  医学证明认为可正常工作

  公司不予理会拒绝录用

  被告:某百强民营科技公司

  原告未按规定提供证件

  判决前在网上发布资料

  未歧视乙肝未披露其隐私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一宗引发了对劳动者“就业歧视”热议、被网络称为“中国乙肝歧视反诉第一案”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广州萝岗区法院被成功调解。被告某科技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李文(化名)支付了2万元补偿费后,双方握手言和。

  2008年,23岁的原告李文大学毕业后,同位于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百强民营企业之一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了工资待遇等。据李文向法院反映,他还参加公司组织的军训和其他培训活动,但当体检显示为“乙肝大三阳”后不久,公司突然通知他停薪停职,以此为由拒用原告。为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李文到广州市第八医院开具了可以正常工作的医学证明,可公司方面依然不予理会。李文遂以公司违反《就业促进法》,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构成就业歧视,伤害了其人格尊严为由向萝岗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5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并要求公司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该案后不久,作为被告的某科技公司提出反诉,称《补充协议》第5条约定“李文须如期取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通过国家英语考试方可办理报到手续,否则不予接收”。第8条约定“如有违约,需向公司支付招聘而支出的招聘损失二千元整”。但原告至今未向公司提供毕业证、学位证、英语考试证书、医院出具的毕业体检报告,也未提供其已取得相应证书的证明文件,更未提出延期到岗的申请。因其违约不能如期到岗,致使公司用工计划落空。并认为,由于李文在本案中未经法院判决即将相关诉讼材料上传给相关网站,致使公司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经济利益也遭受损失,故要求其赔偿4000元并赔礼道歉。为证明自己没有乙肝歧视行为,也并未披露原告乙肝体检为大三阳的信息,被告还出具了几份证据,称其在职员工里也有数人携带乙肝病毒,并以这些证据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要求法院不公开审理本案。

(实习编辑:张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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