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与决策失误
迄今为止,一些外国学者将中国近期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与旧中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相联系。因为不分城乡地推行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必然令人联想到其在广大农村实施中难免会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在生育问题上,正当在男性偏好相对突出的广大农村普遍推行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之时,出生人口性别比恰巧呈现出异常升高的态势。于是一些外国学者在未经调查又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把农村多数家庭强烈的男孩偏好与“只能生育一个孩子”间的矛盾,以及将此矛盾与一直把溺女婴作为旧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成因的结论相联系。例如,寇尔(Coale ,1992)认为“溺婴的传统做法重新出现”;艾尔德(Aird,1990)认为,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是中国强制性计划生育造成的溺杀女婴的结果;霍尔(Hull,1990)也认为首位的原因是溺杀女婴。
这些外国学者把旧中国低年龄人口性别比近似为相应历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从而定论溺女婴陋习导致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然而,把低年龄人口性别比近似的作为历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其本身就存在着把旧中国女性低年龄人口死亡概率超常高于男性这一重要因素未考虑在内的重大缺陷。另外,无论是从人口统计学时限规定上看,还是从出生人口性别比定义及其内涵上看,所溺女婴都应在未溺前纳入出生人口及其分性别统计。即使溺前未统计,事后也应补上。因为人口的出生,指的是那些发生在出生时刻有生命现象的活产婴儿,而所溺女婴发生时间必是在出生那一时刻之后,即出生事件在前,溺女婴事件在后。可见,出生女婴与所溺女婴在统计时限概念上根本不同。凡是称旧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研究者,均未将所溺女婴归入女婴出生统计,故得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误论。若得出的结论是0岁性别比失调就无可非议了。由此可知,与出生人口性别比有关的只能是未发生出生事件的那些胎儿的性别是否受到干预而发生了变化。只要有相当数量的孕妇对所孕女胎实施了流产,那么,由此所导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动,才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
20世纪80年代至今,受人口控制及其所形成的年龄结构影响,中国年均净增人口从1500万左右降至1000万左右。与之相比的极少数溺女婴现象,其量是微乎其微的,在出生性别比统计中可以忽略不计。
1992年,国内大多数研究人员,将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得到的1989年出生人口性别比(111.92)失调的主要成因,误归咎于瞒漏报女婴,从而把严重的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说成是统计不实。事实上,这就等于否定了人口普查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果,表明实际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远不像普查所揭示的那样严重。1994年,国家计生委在“关于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意见”中指出:“一些专家和有关部门认为,80年代以来出生婴儿性别比的统计数字偏高的主要原因是瞒报、漏报出生女婴,在高出正常值的统计数字中,大约有1/2~3/4是由瞒报、漏报女婴引起的。”(注:于学军等主编:《中国人口发展评论:回顾与展望》,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76页。)
由于政策决策者在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与分析上欠缺科学论证,尤其是未充分倾听不同意见,难以全面、科学地认识和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进程,在指导思想与认识上难免出现偏差。这也是计划生育工作及其人口控制成效往往被高估、被夸大,一些结论经不起实践检验,一些做法不能持久,一些问题被掩盖的原因所在。最为明显的是,对当时已持续了9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未能正确认识,既未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起足够重视,也未采取措施加以监管和及时纠正,最终酿成了此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逐年持续加剧的历史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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