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为止,全国已经有横向对比安徽模式和上海模式,发现这两种方法确实不同(见下表)。
从两种模式的设计上看,招标的导向和逻辑显然是不同的。安徽模式是解决价格虚高的问题,采用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技术标评审主要对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企业GMP资质认证、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同一品规药品按照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数量≤2个,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在3-5个之间,排名前60%的药品进入商务标评审;投标数量≥6个,排名前50%的药品进入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标中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药品,实行单一货源,即一家产品中标;认为经过技术标30-40%的淘汰,留下的企业应该是相对有实力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都是合格的、可以满足老百姓需要的,价格越低越好,而且单一货源承诺解决了只有资格没有数量的问题,可以让企业大胆的降价;而上海模式延续了药品集中采购的综合评议法,即对产品的质量、信誉和服务、价格等三个方面实行百分制评标。价格权重为30%;质量及质量的可靠性(临床疗效、质量标准、企业GMP认证、企业规模、纳税情况、产品知名度、包装质量和便捷性、伴随服务、不良记录情况等)占70%。中标者为1-5家,它更倾向于质量评价越高的企业产品就越好,防止价格虚低的现象发生。中标企业在市场中要进行二次竞争。
安徽模式、上海模式都是对我国基本药物招标政策的探索和改革,相信无论是安徽还是上海,出发点都是要解决医改中的“看病贵和看病难”的问题,但为何会出现不同的社会反响和评价。客观上讲,安徽模式是在芦笋片事件后,对药价虚高的口诛笔伐中出现的;而上海模式确是安徽模式中出现了价格虚低的现象后,在蜀中药业没有经得起飞行检查后诞生的;由于大家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不一样,因此对这两种模式就给予了不同的评价。
改革总不是一帆风顺和一蹴而就的,尤其药品招标的改革。笔者认为,需要理智的看待安徽模式和上海模式。上海模式让人似曾相识,其实质上与非基药集中采购的方法没有多少不同,当我们褒奖上海模式的同时,不能忘记的是对“县级县以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曾经种种议论和反对,上海模式的平和也许不会太多的触动现有生产企业的利益,尤其是外资企业,但是根治药价虚高确是不破不立;安徽模式大破未立,其进步意义不容质疑,不能因为他动了很多人的奶酪就要试图去推翻,殊不知取消了安徽模式,没有了“价格虚低”,大家依然会将焦点集中到被人们淡忘的药品集中采购的药价虚高上,安徽模式应该的是逐渐的完善,如建立科学的技术标的评价体系,设置合理的淘汰比例,防止低于成本的药物投标等等。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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