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发生一起暴力伤医事件,张某某持菜刀将一名正在工作的当班护士砍倒在地,致使受害人秦某某伤情达重伤二级。张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但他拒不交代作案动机。
27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受害人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要求张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42万元。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12时30分许,张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云大医院1号住院楼二楼急诊室护士站内,持菜刀对被害人秦某某实施砍击。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以菜刀猛砍受害人头部,意图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于1982年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小学文化的他有多次犯罪前科。检察机关查案发现,2000年10月24日,张某某因犯抢夺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2年4月29日,又因犯抢劫罪被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庭审中,张某某当庭认罪,并表示他在作案的前两天精神恍惚,一直感觉“每一个人都要追杀我”。案发前一天,张某某因晕倒在路边被送到云大医院救治,但据接诊医生证词,其不配合治疗并在随后自己出院。案发当天,张某某怀揣一把菜刀,在住院楼门前的花坛里坐了半天,而后进入住院楼实施犯罪。
由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示的结论显示:张某某患有反社会性人格障碍。鉴定人表示,经过对张某某个人和其生长发育做出的鉴定,其家族有精神病史,张某某本人也有两次被送到精神病诊疗机构短期诊治的经历,由于家庭不全的原因,也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影响。但鉴定结果明确显示,张某某在作案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然存在,因而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不认识她(受害人),我就是恨她们穿白衣服的,恨老板,恨医生,恨警察。”在法庭上,面对故意杀人的指控时张某某如是说。由于该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较大,五华区人民法院将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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