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授权条款为法律效力增加悬念
刚通过的社保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它终结了长久以来,我国存在的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双重征收社保费的局面,被广泛评价为“一大进步”。
然而这一规定的后半句是“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笔者注意到,类似这种授权性条款过多,是在该法草案4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之一。
有委员提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是社保立法应该解决的问题,草案尽管在不断充实、完善,但在重大制度方面的授权性条款仍然过多。
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问题,依然规定“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再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也将由国务院规定。虽然信春鹰已就上述问题做出了解释,但种种不确定因素,难免让人怀疑医保发的执行力度。
法律通过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那些还没有制定的配套规定,尽快制定。给大众一个明确的指导意见。
社会保障法的颁布,是法治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他的出现必然引起一些新的问题,只要我们立足于民,从制度上不断加以完善,才能确保社保制度不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黎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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