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并不能保证社保持续发展
社保存在种种问题
我国除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已有行政法规调整外,其他险种都是通过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地方文件进行政策性调控,法律的统一性较差。其中,由于生育保险涉险对象单一,制度相对简单,因此实践中问题较小。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领域,由于覆盖人群、缴费形式、费率、跨统筹地区转接等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企业、劳动者、不同统筹地区等各方面利益,诸多力量博弈造成了现实中的许多问题。例如企业拖欠保费、农民工要求退保、统筹地区之间缺乏衔接等。
如今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必须完善跨地区转接保费问题
强制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好地保证基金正常收缴。然而并不代表依靠强制性,社保制度就能安稳无阻地持续发展下去。2008年,深圳某公司曾出现过全员参保,但几乎是全员退保的情况,原因在于养老保险金转移制度不完善,农民工退保时只能拿回自己交的,企业交的那部分钱则留在了当地。以某企业为例,每年为每个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也接近1000元,即使每个退保人平均只交一年保险,也意味着一年里退保人就把八亿多元贡献给了地方社保。与之相反,接收地却只能接收到个人账户的钱,但却要承担加上企业缴纳的那部分钱计算出来的退休金,显然接收地是吃亏了,自然有抵触情绪,不愿意接收。种种社会原因造成了劳动者与企业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社会保险如果要保持健康持续的发展,必须完善跨地区转接保费的问题,从制度层面上变革以确保社保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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