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三)医疗废物各处置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等;
(四)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从事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一)应当穿戴工作衣、帽、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进行近距离操作或可能有液体溅出时应当佩戴护目眼镜。
(二)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三)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四)卫生防护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对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第九章
设备、材料购置
第四十六条
人员防护用品、消毒设备及材料、低温冷藏设备等按医疗卫生用品要求购置。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购置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盛器、周转箱(桶)等医疗废物专用设备和材料;医疗废物包装袋使用材料、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热合强度和利器盒使用材料,由供货单位出据北京市的质量检测报告;购置的每一批医疗废物专用设备和材料都要按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时整批退货;每批购置后15日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卫生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填报备案。
第十章
输液器材管理
第四十八条
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是指未经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应转交或出售给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和处置场所;
(二)单独收集、处置、出让(售)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
(三)收集、处置技术符合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病要求;
(四)承诺收集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每次转交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后15日内,要将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卫生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填报备案。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过的输液器的金属部分,应作为损伤性废物收集、处置;软质部分应作为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其医疗废物管理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暂行)》京卫行字(2003)31号即行废止。
(实习编辑:陈炫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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