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收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第二十一条
以下医疗废物应按要求进行特殊管理:
(一)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废弃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
(四)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五)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低温贮存,专用冷藏设备置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并保证不间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应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普通病房按同层楼面以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独立,设有相应的分隔设施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
(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并封口,系上中文标签,置于专用盛器中,损伤性废物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并加盖;
(二)当日能将医疗废物带回医疗机构的,直接交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处置,临时收集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于利器盒中;当日不能带回处置的,应当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待诊疗活动结束后,将涉及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和硬质盛器中,封口或加盖后暂时贮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处,次日由负责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要求取回处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专用盛器。对救护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硬质盛器中,再暂存于车内设置的专用盛器内;对采血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利器盒中,再暂存于车(屋)内设置的专用盛器内。
救护车上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当由随车救护人员交接给救护病人送达的医疗机构急诊室处置,救护车交接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于利器盒中;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每天工作完毕后,由专人于当日将暂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所属的采供血机构处置。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交前应当封口并系上中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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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2003年研究生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临床心血管专业,副主任医师,毕业后长期从事急诊科工作,擅长恶性心律失常、心肌梗死、心绞痛、高血压病、冠心病、上消化道出血、糖尿病酸中毒、脑梗塞、脑出血等疾病的诊治。参与市级课题一项,区级课题一项,发表国内外核心期刊文章数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