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婚姻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三)。该解释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笔者认为,这个司法解释体现了《物权法》的精神,有利于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有利于打击借婚姻为名而目的是骗取对方房产的部分拜金男或者拜金女,也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然而,这个司法解释忽视了女性生育和做家务方面的付出,因此也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副作用是,促使生育率进一步下降。
举例来说,一位20多岁女士找个男朋友谈恋爱,然后结婚了,住着男方父母买的房子,过个两年生孩子了,当起了家庭主妇,但后来男方有外遇了,这对夫妇离婚了,这位女士就有可能一无所有。因此,有一些网友惊叹道:“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
女性是生育的主体,女性因生育和抚养孩子,会丧失升迁甚至工作机会。《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没有顾及到男女分工的不同,缺少对女性的保护,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主妇的利益。这种做法,正如现行GDP的核算方式一样不合理。GDP核算没有把无报酬的家务劳动计算在内,例如,一位家庭主妇从早到晚从事抚育年幼孩子、买菜、煮饭、搞清洁、洗衣服等家务劳动,但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这位家庭妇女被看作是没有生产力的、没有职业的、在经济上没有活动性的。很多妇女从事照料孩子的工作,但这些工作由于没有工资,所以没有被计算到GDP里去。
这项新的司法解释,特别会导致农村夫妇生育率的更大下降。这是因为,城市家庭多数是独生子女家庭,城市夫妇结婚时,女方(以及女方父母)也有可能在买房方面出一部分资金。但在农村,传统的惯例是男方置房产,女方陪嫁妆。如果农村妇女婚后没有经济上的独立,那么当结婚若干年之后离婚,此时嫁妆已消耗殆尽,农村妇女只能净身出户。因此,农村妇女倾向于认为,出外打工比在家生孩子更划算。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婚前个人按揭所买房屋,离婚时归个人,但应对参与还贷的配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按照这项规定,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男方婚前按揭买房付了首付,婚后夫妇两人月薪各有7000元,男方每月花5000元还房贷,只剩下2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女方没有参与还房贷,但她的7000元月薪都花在这个家庭的生活开支方面(包括育儿费用)。离婚的时候,房子是归男方的,这对女方是很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可能会增强女性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意识,促使女性不愿意生孩子和抚养孩子,不愿意当家庭主妇,并催生一大批事业女强人和不结婚的单身女人,也会使离婚变得更容易。所有这些,都将促使中国人口生育率进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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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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