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孕妇吃了感冒药后几天胎死腹中。孕妇认为感冒药上没标明“孕妇禁服”,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昨日,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12月,47岁的肖女士怀孕两个月时,服用了中山某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后三天,就觉得腹痛难忍。医院诊断胎死腹中,肖女士于12月16日进行了人流清除手术。事后,肖女士去医院做了全面体检,结果表明流产与身体状况无关。
肖女士在诉状中提出:从自己的切身经历感知,该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不宜孕妇服用,但是该药品包装盒及说明书都没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对不良反应的预期反应仅称“尚不明确”。她于今年2月12日向省药监局提出,请求省药监局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但是省药监局没有作任何答复。其后,肖女士向越秀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定省药监局对她的行政请求作出书面答复。
昨天在法庭上,肖女士的代理律师称,成都某制药厂生产的同名感冒药上明显写着“孕妇禁服”,而该中山药厂在消炎止咳片的包装和说明书上均无说明,这直接导致了肖女士服用后终止妊娠。
另外,省药监局向法庭提交的中山某药厂所采用的制药标准(试行)标明:自2005年9月9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而肖女士服用的消炎止咳片是2008年生产的。对此,代理律师认为,省药监局没能在法定时间内对药品和制药商进行调查和处理,没有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
省药监局表示,事件发生后,已经责成海珠区相关药监部门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抽查,检验报告显示涉案药品是合格药品;对于原告所指的“消炎止咳片”是劣药、省药监局没及时履行处置义务的说法,药监局表示,目前还在调查阶段,尚无证据证明消炎止咳片存在质量问题。
(实习编辑:谢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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