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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力度太轻 靠“假一罚十”杜绝不了食品造假

2009-03-05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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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然而,“假一罚十”的规定一出,有人感到失望,“罚得太轻,对制假贩假的就该罚他个倾家荡产。”

  “两块钱的东西,罚20倍也达不到这个效果。可有的东西,罚两倍就足以让他一无所有。”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说,罚多少倍的赔偿金才合适,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罚他个倾家荡产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律的出台,需要更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何计国表示,如果仅仅是处罚消费者购买食品价款的10倍,不仅是处罚过轻的问题,还可能会出现赔偿难的问题。

  “试想,假设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消费者如果已经将食物吃完,如何能证明购买的食物有问题?再如三聚氰胺这样的事件,如果不是大规模发生,并引起了医疗部门的注意,普通消费者如何知道是奶粉的问题?”何计国说,其实处罚多少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处罚使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

  邱宝昌表示,“假一罚十”的规定体现了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对制假造假者有震慑作用,但要靠它完全杜绝制假造假企业,“很难说”。

  “处罚的目的是要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时刻警觉,所有的行为都要在合法规范生产的轨道上运行。”何计国说。

  何计国认为,农业生产模式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目前,食品企业的生产原材料都来源于农业生产,如果不能解决农业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食品卫生法也好,食品安全法也好,都不能达到理想的目的。

  面对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多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执法。然而,由于政出多门,执法主体不明,实际操作中问责起来很困难。

  “食品安全法关键是要执行到位。”邱宝昌说。

  据了解,全国目前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个体工商户有253.94万家。如此多的企业,光靠监管部门人盯人,是无法全面有效地监管到位的。

  相比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有了更明确的界定,确立了3个责任体系,分别是:地方政府必须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介绍,经反复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4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何计国认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应该在各部门之上,当食品安全出了问题时,除了对厂家进行处罚以外,还可以对出问题环节的监管部门提起公诉;如果是加工环节出的问题,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追究质检总局的连带责任;如果是农产品出问题,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追究农业部的连带责任;如果是在餐饮加工环节出问题,委员会可以追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连带责任。

  “只有当执法部门也切实受到法律的约束时,才能增强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心,也才能促进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化。”何计国说。


(责任编辑:吴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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