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食用盐碘含量》国家标准(GB26878-2011)实施日期。根据该标准的要求,省卫生厅选定适合本省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为25mg/kg,并经省政府同意,报卫生部备案。
与全国大多数省份相同,浙江也属于自然环境缺碘地区,历史上碘缺乏病普遍流行。按照国家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总体部署,我省自1995年起全面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性措施以来,取得明显成效,不仅消除了以痴呆、矮小、聋哑、瘫痪为主要症状的克汀病;而且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也从13.92%下降到5%左右。
浙江省选定食用盐碘含量的依据,一是我国2000年推行食盐碘含量为35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15mg/kg(20mg/kg—50mg/kg)。据浙江省10年来的监测,食用盐的实际碘含量在30mg/kg左右;人群尿碘总体水平处于100—199μg/L的适宜范围。
二是基于当前我省居民食物来源多元化,尤其是富碘海水产品供应丰富,为探索食用盐下调水平,省疾控中心完成的重大科技专项“人群碘营养水平与甲状腺相关疾病研究”,对食用不同盐碘含量的居民家庭分组进行测定,结果表明,盐碘含量处于20~25mg/kg,人群尿碘水平达到165μg/L左右。该重大科技专项同时还表明,没有证据说明食用碘盐与甲状腺结节等疾病之间有关联性。食盐加碘仍是防治碘缺乏病的基本策略。
日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盐务局联合转发了国家八部门《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按《通知》要求,盐业部门已做好包装改版、设备改造、产销计划衔接等准备工作,于3月15日起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碘盐,并于5月份以原有价格陆续上市。
过渡期间,原有碘盐继续销售,确保市场供应不断不乱。新标准碘盐全面推行之后,盐业部门将进一步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以方便特需人群的购买;卫生部门将组织开展人群监测评估与风险预警,及时对高危人群采取强化补碘措施;省有关部门还将对各地实施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导。
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知识问答
1.国家《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什么时间发布?
答:2011年9月15日,由卫生部发布《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标准号为GB26878-2011。
2.国家《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什么时间实施?
答:2012年3月15日,《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
3.国家《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规定了食用盐产品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离子计)为20mg/kg至30mg/kg,碘盐中碘含量均匀度的允许波动范围为±30%。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4.国家《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制定原则是什么?
答:《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制定原则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各地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碘盐中的碘含量,使人群碘营养处于适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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