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在市一级和下辖的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
据介绍,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部门管理,主要负责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医患纠纷和调处工作的情况。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范围内省、市属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市医调中心负责处置,其他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所在县(市)区医调中心负责处置。
根据规定,医调中心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调中心依法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可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单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福州市要求,医调中心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福州市规定,医患纠纷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卫生部门或医调中心不得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调解申请的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医患纠纷当事人。
(责任编辑: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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