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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拔管致昏迷患者死亡,放弃治疗等同于谋杀吗?

2019-09-02 07:04:39医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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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医生充分告知、患者充分理解,放弃治疗才有效。

  医师不应承担建议放弃治疗的义务

  很多医师在对患者病情评估后,会对诊疗方案有所倾向。对于病情特别危重、生存几率渺茫、救治希望不大的患者,医师会考虑到患者经济情况和预后情况,认为放弃治疗或许有助于节约社会医疗资源、降低患方医疗成本和减少患者痛苦。

  有些医生很同情患方,很“好心”地建议患方放弃治疗,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医疗纠纷,十分不可取。

  在当前医患关系空前紧张的社会大环境下,为了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只要患者及其家属没有主动要求放弃治疗,即使是出于对患方乃至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考量,医师也没有任何义务去建议患方放弃治疗。

  作为一项关乎患者重大生命健康利益的选择,放弃治疗已经超出了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范畴,其需要临床医学、伦理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领域专家的共同决策。

  并且,基于医师救死扶伤的天职,在医师应当主动告知患方的可选处理方案列表中,是永远不会也不应当出现“放弃治疗”选项的。

  呼吸机谁来停?气管插管谁来拔?

  在家属放弃治疗后,最纠结的问题就是停用呼吸机、拔除气管、插管了。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临床医生的统一做法就是,拒绝家属拔管。由此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究竟应该怎么做?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2014年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制定了《规范放弃治疗行为专家共识》,对于医务人员在临床中处理放弃治疗事件给予一定指引。由于这种共识的法律效力较低,仍存在争议,只能供大家参考。

  一、任何放弃治疗必须遵循的原则

  1.患者自身疾病预后极差,并且病情已经恶化到不可逆转的状态(备注:可救治的患者,放弃治疗涉嫌谋杀)。

  2.治疗之放弃与患者当时或曾经做出的任何意愿表示不相违背(备注:充分尊重患者对生命权的决定权)。

  3.患者清醒时,放弃治疗的要求只能由患者本人提出,患者不清醒时,放弃治疗的要求只能由患者的直系亲属提出(备注:家属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权力)。

  4.在患者直系亲属的范围内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备注:需要患者所有家属达成共识,没有任何异议)。

  5.提供食物与饮水,或以静脉输液方式维持水和电解质平衡,不属于放弃治疗的范畴(备注:放弃治疗是放弃一切治疗药物、医疗设备、抢救措施并且要求出院)。

  6.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文书,不能作为被授权人代替患者本人做出放弃治疗行为的依据(备注:授权委托书是授权同意、选择的,不是授权放弃的)。

  二、具体情形的建议

  1.患方提出放弃使用尚未应用的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手段,或者是已经使用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的患者因符合脱机条件而脱机后,因病情变化又需要使用呼吸机而患方放弃使用的情形,医疗提供者可以在完善书面的放弃治疗手续后,放弃使用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备注:没有上机前,直接签署放弃治疗即可)。

  2.已经持续应用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的患者,如患方提出撤除呼吸机,但撤除呼吸机的行为将立即导致患者死亡时,建议医疗提供者即使在完善书面的放弃治疗手续后,仍维持呼吸机的使用,但可以不再调整呼吸机的参数(备注:已经上机不出院,不能撤机,维持机械通气不调整参数)。

  3.已经持续应用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的患者,如患方提出自动离院,但离院时撤除呼吸机的行为将立即导致患者死亡时,建议改用简易呼吸器维持通气,在患方自行使用简易呼吸器维持通气的前提下离开医院(备注:已经上机出院,撤机不拔管,简易呼吸器维持离院)。

  最后回答开篇的问题:对于一些急症患者,仍有救治可能,家属放弃治疗的决定就决定了患者必然的死亡,这种放弃治疗是法律所允许的吗?

  当然是不允许的。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的义务,应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如果监护人恶意放弃救治被监护人,可能涉嫌触犯法律。

  但对于医生来说,这种放弃是否触犯法律都并不重要。对于医生来说积极救治是原则,放弃治疗要有相关手续,发现非常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而关于侵权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符合医疗常规的治疗(拒绝治疗、放弃治疗等),医院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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