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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医生”诉名誉侵权被驳 法院称微博系评论

2016-08-12 08:16:54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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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走廊医生”诉名誉侵权被驳,法院认定央视记者王志安微博系评论,不构成侵权。

  

  因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针对“走廊医生”事件的相关言论,“走廊医生”兰越峰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及新浪微博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昨日海淀法院对该案宣判,判决认定王志安及新浪微博不构成侵权,驳回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兰越峰系绵阳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因曾反映该院存在过度医疗等问题而被各大媒体连续报道,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称为“走廊医生”。被告王志安系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作为《新闻调查》栏目组派出的调查记者前往当地进行实地调查,后该栏目组制作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该片于2014年3月29日播出。此后王志安公开发表了多条与“走廊医生”兰越峰相关的微博,诸如“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但可悲的是,因为医患之间长期的不信任,一个反对‘自己’的医生,迅速被塑造成一个孤胆英雄。医院,政府,患者,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可恨的是某些媒体,将一个需要治疗的病人捧为英雄,也让兰越峰彻底失去了治疗的机会。谁敢让一个反体制的英雄去看病呢?”等。兰越峰认为王志安在微博上所发表的言论侵害了其名誉权,并将其与新浪微博一并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越峰因“走廊医生”新闻事件的广泛报道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认定言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标准上,应采取相对于言论涉及大众的情况更为宽松的尺度。对于涉诉微博,法院认为系王志安对于“走廊医生”新闻下结论的评论内容,因此并不构成对其诽谤及侮辱,也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就新浪微博是否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法院认为鉴于本案中兰越峰主张王志安侵害其名誉权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故新浪微博亦无须就涉诉微博通知后处理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海淀法院一审认为王志安发表的涉诉微博言论不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害,王志安及新浪微博均无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驳回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闻人物

  “走廊医生”兰越峰

  2003年4月,时任绵阳市人民医院功能科主任的兰越峰因与领导发生争执,医院以其发动员工不参加医院分配工作为由,处以停职反省一个月。2009年5月,兰越峰称反对为下肢静脉曲张病人安装心脏临时起搏器,此后她多次向各级领导反映医院存在过度医疗情况,以及医院存在腐败问题,政府部门多次介入调查。

  2012年2月,医院口头宣布免去兰越峰医技办主任职务,改任命其为超声科主任。同年3月,兰越峰不服从待岗处理,她的办公室被医院换锁,自此成为一名“走廊医生”。包括央视等媒体曝光此事后,兰越峰成为公众人物,事件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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