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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谁说了算

2010-01-21 1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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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淄博市临淄区40岁的董某因发热到当地一家“东升诊所”看病,治疗过程中,患者突发高烧,随后转入当地医院,抢救无效去世。

  尸检报告:结论栏里竟是空白

  董某去世后,齐都公安局东区分局介入调查。

  2007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了法医尸检。记者发现,尸检报告的核心部分“死因结论”和“结论依据”皆为空白,且没有公安局印章。

  “尸检报告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死亡原因更是重中之重。”张东升的律师庄文飞曾找过参加尸检的法医,但无结果。2009年12月30日,记者就此问题曾到齐都公安局进行采访,但是直到现在对方都没有给记者一个明确答复。

  2007年7月5日,淄博市卫生局委托淄博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张东升对该鉴定结论不服。

  2007年8月30日,淄博市卫生局委托山东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同上。

  2008年2月5日,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以上鉴定将张东升逮捕。

  2008年3月28日,中华医学会作出最终鉴定,结论为:“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东升诊所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张东升被取保候审。

  2008年4月3日,该案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一直延续医学会的鉴定结果进行侦查办案,然而,当中华医学会的最终鉴定结果出来后,对方却弃之不用。2009年1月7日,齐都公安局东区分局在超过退回补充侦查期限8个月后,又委托不具有医疗事故鉴定权的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让人费解。”庄文飞说。

  为何不再延续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办案,而重新委托?对此记者也向齐都公安局提出疑问,但是也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两份鉴定:结果竟然大相径庭

  中华医学会作的鉴定,委托单位是山东省卫生厅。医患双方提供了30项材料,参加鉴定会的专家有7位,另外患方有3人,医方有3人。

  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作的鉴定,委托方是齐都公安局东区分局。鉴定材料共6项,参加鉴定听证会的司法鉴定专家有2位法医,其中一名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说,他原是淄博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法医,死者之兄原是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侦大队的大队长,二人相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还有临淄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卢远东及齐都公安局东区分局的张文德,还有死者家属及代理律师,医方张东升拒绝参加。

  两份鉴定书的结果大相径庭。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东升诊所承担次要责任”。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认为“虽然用药后发生不良输液反应难以预见,但东升诊所的抢救措施不得力及延误转院时间使患者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鉴定意见是“东升诊所在董某死亡案件中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9年11月11日,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专门对此作出了“是医疗过错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说明。“检察院依据该鉴定进行起诉,提法却不是‘医疗过错’,而是‘医疗事故’,不知是何用意?”庄文飞说。

  检察院在起诉时的依据(主要针对两份鉴定书)如何取舍?为何又将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的“医疗过错”改成“医疗事故”?就此问题记者曾向临淄区检察院提出过疑问,但是对方留下了记者的材料后至今没有答复。

  “另外,中国法医鉴定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含糊不清,前一句话写明了‘东升诊所在董某死亡案件中存在医疗过错’,后一句话则是‘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医方’包括不包括后续治疗医院?”庄文飞律师提出疑问,“更让人费解的是,无论检察院还是法院,都在‘医方’后面专门注明‘即被告人张东升’。”

  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明确写着:“在后续治疗过程中病情进一步恶化死亡”,而在临淄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认为:“胜利医院的后续抢救在淄博市、山东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三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中均未指出有不当之处。”

  案件一审:张东升被判医疗事故罪

  2009年5月5日,临淄区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张东升刑事责任。

  2009年12月14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东升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张东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49327.48元。

  为何弃中华医学会鉴定不用,而采信中国法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判决书中如是说:“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从形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只有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享有刑事诉讼的鉴定委托权,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因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从内容上,该鉴定书回避了医方抢救措施是否得力,转院是否及时等关键问题,其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信。中国法医学会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事实和结论合法有效,应予采信”。

  日前,记者两次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出采访请求,法院给本报回复:“由于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我院不宜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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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黄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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