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迫下签订的协议无效
现场情况:为防止发生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南平市委市政府要求医院立即支付患方21万元,并退还死者家属所交的全部医疗费用6000元,医患双方于次日凌晨3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要求医院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并且规定“由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均有人员受伤,甲乙双方同意责任自行承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于兆波: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当事人双方就刑事责任的所谓“约定”是无效的。
王北京: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48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解,但条件是确定为医疗事故,其次是应医患双方的共同要求,然后居间进行调解。从南平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显然是以权势来要求,甚至是压迫医疗机构做出违心的赔偿。我不希望以牺牲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法利益来追求所谓的和谐和稳定,这种代价太大了,没有什么是非可言,这无疑是饮鸩止渴,助纣为虐。
刘鑫:这个协议表面上看是在政府主导下,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实际上是在医疗机构被压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是无效的。另外,超越了签协议的相关人员的权力范畴,受伤的医师并没有参加协商。他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政府的阻碍是无效的,医院可以起诉。
从医闹事件愈演愈烈来看,我认为与医院及院长的权力太大有关。患者要100万,院长大笔一挥,就可以给100万,要几十万就可以给几十万,没有经过任何程序。如果能够建立起一种正常的处理机制,把医院领导的这种自行处理纠纷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超过范围必须走法律程序,相信对稳定当前的医疗环境有所帮助。
王建东:发生这样的事,我们都希望政府出面,但是不希望在没有明确责任的前提下,用行政压力来解决问题,要求医院直接赔偿。所以现在的医疗机构,包括北京的医务人员,大家都抱着不满的情绪。因为在类似南平事件中医患矛盾的解决,都是以牺牲广大医务人员的利益为前提的,它助长了“医闹分子”的嚣张气焰。这其实是牺牲了更大的和谐,更大的稳定。
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态度要积极
现场情况:医院遭“医闹”组织封闭后,警察赶到现场,无所作为,坐观待命。直至“医闹”组织冲至医院,将医务人员打伤,警察得到的命令始终是“待命”,市政府给医院指示始终是“尽快调解”。
王北京:地方政府的职责是什么,中央一再要求维护稳定是当前大局,但是如何做?能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不分是非花钱买平安?这种方法绝对不可取,但实际上许多地方就是这么做的。这是牺牲合法利益,助长歪风邪气的做法。
郑雪倩:在事情没有查清楚之前,我不同意由政府出面把责任全部让医院承担。政府可以考虑先垫付遣散费,或做尸检,但是绝不能在这个时候要求医院赔钱。因为一旦这件事情如此解决了,那么所有的人都会认为可以用这种方式来要挟政府、要挟公安,最终得到赔付。因此执法应当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而不是以牺牲某些人的利益来解决另一些人的利益。要让双方吸取经验和教训。不能说你的权利受到伤害以后,就可以来侵犯对方的权利,就可以打砸抢,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所以我认为政府和公安应该把界限分清楚,有个正确的态度。
刘鑫:政府的责任在哪?在于对医疗纠纷事件缺乏长期的预防机制。我查了一些资料,发现最近几年来,类似恶性医疗事件在南平此起彼伏,但是当地政府对这些事件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没有研究相应的长效机制,这才是政府最大的责任。
于兆波:“南平事件”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社会安全事件,从相关报道来看,南平市人民政府基本上做到了“快速反应”,但没有做到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也没有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南平市人民警察虽然立即依法出动了警力,但并没有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没有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一句话,南平市人民政府没有采取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力之一“强制措施”,所以事态控制不力。
南平事件带给我们的反思是多方面的,包括医院自身的反思、患者自身的反思,当然也包括政府自身的反思。政府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何才能避免恶劣后果的发生,即便发生怎样及时地予以处置。我认为,政府在突发事件面前的表现应该是强有力的,民众才会有安全感。
● 专家建议
协商途径被滥用 多渠道解决成必然
郑雪倩:究竟应当如何解决医闹问题?医患矛盾解决的目的是什么?是要公平公正地使用法律,还是要以一方的权利做出让步来处理纠纷?这是应该引起反思的问题。当前的情况是,只要有损害后果,不管是不是医院的过错,医院都得赔钱。但是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我认为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需要社会共同介入,包括政府、法律、立法、公安和媒体,因为医疗纠纷不是医院一家能解决的问题。
现在有很多讨论,探讨第三方的方式解决矛盾,我建议增加一些补救的措施,比如说对医疗风险的承担,用保险的方式,或者政府采取基金的方式来补救。因为医疗的高风险确实给患者带来了一些损害。这是一个综合的考虑,是为了真正解决医患矛盾,让社会有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而不是大家都在躲避,或者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不断激化矛盾。
刘宇:医生在医疗事件中的忍耐度是非常高的,但是现在从事件的发展来看,医疗界的忍耐达到了一个临界点。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可能会有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发生。因为公益救济的缺失,自行救济可能会越来越多,甚至在将来,可能在某些地区的某些医生,也开始放弃对公益救济的期望了,而选择更多的自行救济方式。因为正常的法律途径没有,那么只能找其他的途径。
在这样的情况下,所有的部门都必须开始有所作为,而且是强有力的作为。根据当前司法和医疗环境的情况,我认为应该提供一个平台,公布医患纠纷的相关信息,信息的背后是快速解决机制。但是一旦成为暴力事件,医院可以拒绝协商。
针对本案,我认为当地政府处理最不适当的是,在双方发生了如此激烈的暴力,而且医务人员受到伤害后,当地政府才去解决。这个解决只能是基于和谐,或者是屈服了。如果公安部门建立一个黑名单,把“医闹”的名字写上,这会帮助他们快速解决暴力事件。
现在医患协商途径已经被“灵活性滥用”,实际上没有标准、没有原则。我认为我们是否可以通过中国医师协会和中国医院协会,制定一个医疗机构内部协商统一标准,在全国各地应用。如统一权限,必须经过的几个程序,必须有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下的认证,再进入法律程序,这样会更好。
我们有中国医师协会代表医生利益说话,同时希望看到患者也建立这样的协会。政府能帮助他们建立自己的有效机制,这对患者是一种保护,还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解决问题。
张博源:是否应有一种联合的处置医疗暴力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比如设置预案,在患者死亡的时候,一旦患者家属有暴力倾向,有关人员进行紧急布控。同时我们还应有很强的话语能力和谈判的话语权力,以便和政府沟通,维护医方的权益。
李训虎:可以学习深圳市建立基金的经验来解决医患纠纷。深圳以外来人口为主,外地人犯罪占案件比例很大,而犯罪的外地人很大一部分是流动人员,他们没有能力赔偿。深圳市有一个区建立了被害人基金,由政府先补偿,补偿之后该是谁的责任,再纳入法律的范畴来解决,追究被告人的责任。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经济能力补偿被害人,那么就由政府垫付。这也是可以参考的一条路,即推进基金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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