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患者,老年男性,90岁,于2017年罹患肺癌,2019年1月8日因肺部感染就诊于当地区医院,医方于当日以“肺炎、肺癌”收入急诊内科抢救室治疗,并向患方送达了病危(重)通知书。2019年1月10日,患者转入急诊病房继续治疗。2019年1月11日11时18分患者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在患者治疗期间,医院曾进行多次抽血化验检查。患方认为,医方没有及时将患者收入病房治疗,侵犯了患者的就医权利,且多次进行与病情无关的检查,最后一次抽血没有必要性,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医方向患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 000元,返还不当抽血费10 000元。
患方指出,患者于2017年确认罹患肺癌,家人一直瞒着他,定期给他买化疗药服用,病情一直没有加重。2019年1月8日,患者因肺部感染去医方处就医,当时医院下了病危通知,因患者此前一个月就一直不好好吃饭,肝肾功能也不大好,病情严重,家属要求住院治疗,但医生回复没有床位,患方只有在抢救室等待。
患方还认为,患者所患的是肺癌加肺部感染,医院的肿瘤科和呼吸科均可治疗,按常理,8到10号三天这两个科室总该有病床的时候。10号上午医院告诉家属抽血是为了看肿瘤科能不能接收,这说明当时肿瘤科有病床。患者的病情很清楚,肺部CT清晰显示感染严重,患者由于很长时间不好好吃饭缺乏营养,由于长期吃化疗药导致肝肾功能也不怎么好,那么医院针对这些给予治疗就可以了,却还要找各种理由抽血。期间患方一直提醒医生尽量不要抽血,但医生仍不考虑患者身体情况,频繁地多次抽血。患者为风烛残年90岁的老人,又长期营养不良,从8号到10号治疗期间,医院抽了好几次血,到11号早上还要抽走8管血。医方不负责任,为盈利目的草菅人命、胡乱抽血,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医方指出,患者入院时,医方相关的肿瘤科及呼吸科病房均呈满床状态,无法收治患者。对此医方已将该客观事实如实告知患者及家属。在此情况下,医方结合患者病情将其收入急诊抢救室及急诊病房接受治疗,客观上并未因病床问题延误患者诊治。医方在患者入院期间所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医学原则和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诊疗行为。
医方还指出,患者病情始终处于变化阶段,病情不稳定,医务人员需要通过化验检查来评估患者的疾病进展与治疗效果,抽血化验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患者突发病情变化后,医方抢救措施及时得当,考虑患者死亡主要与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有关,非诊疗过错行为所导致。综上所述,医方对患者所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原则和诊疗常规,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之处,患者的死亡为非医方的过错行为所致,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经高院随机确定,法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9月8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函,载明:
“……经我中心鉴定人审查相关材料后,鉴于患者病情复杂,不能客观、科学地进行法医临床学评价,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第十五条(五)之规定,我中心无法完成此鉴定,决定不予受理。”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表示不要求继续进行鉴定。最终,法院驳回了患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下一节:抽血检查要不要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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