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办的主任在看了老刘上期文章后指出(高龄患者PCI术后3天于家中猝死,医方被判轻微责任为何令人心寒?),关于替代疗法的告知内容不一定要写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而是可以在术前与患者沟通,将告知的内容详细记录在病程记录,让患者或家属签字。老刘深以为然。其实告知内容写在哪里,患者或家属签字在哪里也许并不重要,关键是医生们在病历中用文字记录了些什么……
案件回顾
患者王某,女,48岁,因“双手麻木10余年,双上臂束带感5年,胸腹部束带感、脚踩棉花感3个月”入住北京市某知名三甲医院脊柱外科,初步诊断:脊髓型颈椎病颈后纵韧带骨化症;颈椎退行性病变;剖宫产史。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6年7月8日行颈椎后路C3-6椎板单开门椎管扩大成形术,手术后无法脱呼吸机,带气管插管返回SICU病房,呼之不应,对疼痛刺激无反应等,行颅脑CT检查,当日21:30患者出现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循环不稳定,请相关科室会诊并给予低温脑保护、控制心率和血压等治疗,2016年7月22日患者出现心率、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7月22曰13:46心率为0,血压测不出,心电图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后医患双方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患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尸检过程中发现颈髓实质内多发片状新鲜出血及坏死,继发性脑干出血、水肿以及额颞叶基底部脑皮层灶性出血和局限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符合因脊髓型颈椎病行颈椎后路融合术+颈椎后路单开门椎管减压术,发生颈髓出血、坏死,继发脑干出血、水肿以及额颞叶基底部脑皮层灶性出血和局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患方认为,颈椎病不是什么疑难杂症,即使是重症也可治可不治,手术充其量就是小手术。患者除有此病外,没有其他的病症,身体非常好,年龄还不到50岁,为什么十几天的时间人就没了?与患者阴阳两隔,悲愤之余,患方不得其解。而医方却一直不能给出合理的答复,或没有答复。患方在与医方交涉的过程中,要求医方为患方做死亡鉴定,但医方仅同意进行死亡原因的鉴定,鉴定费还让患方支付,鉴定结果出来后,医方却推脱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
后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方赔偿患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餐费、尿垫费、殡仪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尸检鉴定费等,共计1 434 849.50元。
医方称,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患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书》指出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 病历书写不规范;
2. 告知不充分;
3. 手术范围不充分,增加了手术后出现减压不完全等并发症的风险;
4. 因未见到病历中记载有关“颈椎稳定性、曲度改变”的内容,医方选择的内固定仅对“防止开门处椎板的关门发生”,对颈椎特急性重建不能起到固定、重建的目的;
5. 不能排除由于医方翻身时操作不当造成血压下降的过错;
6. 术后检查措施不完善;
7. 术后应积极寻找病因,不应只是针对脑损伤进行对症处理,因此,医方存在术后处理不当的过错;
8. 术前对脊髓缺血再灌注损伤的评估不足,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未进行积极预防,增加了脊髓缺血再灌注损伤的发生风险。
鉴定结论:医方上述过错行为的第1项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建议医方占同等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医方按照50%比例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费用66万余元,而患方需要支付拖欠的医药费7万余元。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甲型病毒性肝炎简称甲型肝炎,是由甲型肝炎病毒(HAV)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临床上表现为急性起病,有畏寒、发热、食欲减退、恶心、疲乏、肝肿大及肝功能异常。
擅长领域:主治感冒、咽痛、发热、咳嗽、哮喘、鼻炎、口疮、厌食、腹痛、腹泻、便秘、胃炎、遗尿、多汗、抽动、失眠、结石、湿疹、皮癣、荨麻疹等病症,对痛经、手脚冰凉、不孕不育、月经不调、乳腺增生、胃下垂、关节炎、脉管炎、颈肩腰腿痛、肿瘤等疑难杂症有独特疗法。
擅长领域:内科疾病,尤其是在呼吸系统(如急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咽喉炎,急慢性支气管炎,肺炎等)和消化道疾病(如胃肠炎,胃溃疡,脂肪肝,肝炎,胆囊炎等)诸病种的治疗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
擅长领域:擅长中医药治疗痛经、月经不调、不孕等妇科疾病;应用中医手段调理亚健康、慢性疲劳疾病及多囊卵巢综合征。 青春痘、荨麻疹、咳嗽、气喘、眩晕、关节疼痛、口腔溃疡、小儿厌食等中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