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庭审时双方就是否因“推倒致伤”展开证据大战 该案将定期宣判
2007年5月,在菜市场门口摆摊卖粽子的无证摊贩林女士,向城管讨要被没收的凳子时,倒地受伤,当场尿失禁,住院治疗后鉴定伤残为9级。为讨说法,林女士两告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当时执法的“刘队长”。昨日,林女士第三次走上法庭。西固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不愿意调解,法庭宣布定期宣判。
一上法庭告错“刘队长”原告撤诉
2008年初,林女士在几次前往西固城管局讨要医疗费无果的情况下,决定“民告官”,为自己讨个说法。林女士将推倒自己的“刘队长”及西固城管局一并诉诸西固法院的行政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城管执法行为违法,并责令执法人员向自己赔礼道歉。同年4月开庭之日,当两个“刘队长”同时出现在法庭时,林女士才知道“告错了”:原来,当天执法时,这正副两个刘队长同在执行现场,而推倒自己的是副队长刘克宏。林女士遂向法院申请,将“刘队长”撤诉,只留城管局一个被告。
庭审时,为城管局出庭作证的3证人均证实城管人员执法时未实施推搡行为。而为林女士出庭作证的车某的证言,因有矛盾未被采信。法院一审认为,林女士的伤与城管的执法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据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二上法庭告错“违法行为”起诉被驳
一审宣判后,林女士提出上诉。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诉讼是缘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林女士并非针对“扣押摊位”的行为提起诉讼,却是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推搡”行为造成其身体伤害为由起诉。据此,法院以林女士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
三上法庭双方均表示不愿调解
林女士手捧二审裁定书,搜集证据后,再次将“推伤”自己的刘克宏和西固城管局推上民事被告席,提出1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
8月19日开庭时,已调到其他单位任职的被告刘克宏并未出庭。
林女士的证人车某第三次出庭作证。当刘克宏的律师和西固城管局的代理律师,向车某详细询问事发时的种种细节时,车某被关于“凳子还是椅子”、“上车推的还是车下推的”等发问激怒,称“把人推倒了还抠字眼,我对我的证言负法律责任”,并签完笔录退庭。其后,林女士的律师又出示了包括事发后媒体记者跟踪采访的现场录音、多家医院诊治病历等6组总共30余份证据。
被告的两名律师质证后一致认为,林女士的证据无法证实她的伤究竟因何所致,又为何人所伤,并拿出4份证据对质。被告律师以林女士主体不适格、民事索赔也已超过1年的法定时效,且根本不能证明她的损害后果就是被告所致为由,要求法院驳回林女士的起诉。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法庭宣布定期宣判。
(实习编辑:李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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