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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泉击伤女大学生案二审:广场管理部门担责6成

2007-11-27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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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1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喷泉击伤女大学生案作出二审判决:广场管理单位西峡县建设局承担的责任,由一审判决的20%改为承担60%,赔偿受伤女大学生严某经济损失86305.67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今年19岁的严某在南阳某大学念大三。2006年8月16日晚8时许,严某与同学等人来到西峡县时代广场游玩。场内喷泉正随着歌曲音调喷着高低不一的水柱。严某等3人穿过不同喷泉跑到主喷泉旁玩耍,随着音乐强度的增大,辅喷等水柱增强,严某等受惊,慌乱中3人被主喷水柱冲到,其中严某被主喷冲起并摔倒,下身流血不止,随即被同学送入西峡县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严某阴道裂伤、直肠损伤,直肠阴道瘘,失血性休克。严某先后在西峡、南阳、南京等医院进行“阴道修补,乙状结肠造瘘术”、肠瘘切除术等,先后花费各项费用14万余元。在7个多月的治疗时间里,严某没有吃过一口食物,只能靠静脉注射营养苦苦支撑,痛苦万分。严某伤愈后,整天闷在屋里,严某的母亲至今不敢将事情告诉左邻右舍,担心女儿将来不好找婆家。而阴道损伤对严某婚后的夫妻生活和生育是否有影响,现在还无法预料。

  今年6月,严某在身体恢复健康后,向西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各项损失共189184.18元。理由是对方疏于管理,致使自己身体遭受严重损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广场游玩时其人身受到伤害,虽然原告受伤害的后果较为严重,但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原告,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仅是具有管理不规范的过错行为,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以8:2的比例较为适宜。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是主要过错方,故对原告所请求的精神慰抚金,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原告严某事故损失27570元,驳回原告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严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峡县建设局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对广场喷泉区运行时对游人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明知广场喷泉和广场游览区处在同一水平面上,且范围大,游人多,却没有采取足以防止游人进入喷泉区的隔离措施,其所设置的警示标志达不到提醒游人注意的目的与效果,对游园设施管理不善,故西峡县建设局未尽到管理人义务。严某作为一个成年学生,应当认识到进入喷泉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双方均存在过失,依过错相抵原则,西峡县建设局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严某负40%责任为宜。

  二审法院遂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西峡县建设局赔偿严某经济损失86305.67元。支付严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黄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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