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我国首部医保监管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了,《条例》首次明确了参保人员义务,若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暂停个人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目前,我国医保已基本做到全员覆盖,人们看病越来越有保障,然而个别医疗机构为追求经济效益,故意采用违法手段骗取医保资金,蚕食老百姓的救命款。国家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制定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条例》由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构成。
《条例》第二章第15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条例》第二章第17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条例》第二章第19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条例》第二章第20条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条例》第二章第21条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条例第四章详细列出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给出了具体的惩罚制度,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总而言之,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要保护好这笔钱,必须制定法律条文制度,并严格执行,让每一分钱都能用到老百姓的看病治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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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开设中医肾病专科 ,主要使用中医辩证施治方法治疗各类泌尿系疾病,如急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泌尿系结石、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症以及男性性功能障碍疾患 ,取得了较好的疗效。此外,并擅长治疗中风、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以及慢支炎、胃脘痛,抑郁证等内科疾病。
擅长领域:擅长:儿童哮喘、儿童慢性咳嗽、小儿间质性肺病及呼吸系统疑难病的诊治。
擅长领域:在吉林三甲医院从事中医、针灸理疗工作二十余年。曾在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研修,曾受俄罗斯政府邀请从事中医、针灸等中医诊疗工作。撰写国家级、省级医学论文20余篇,并亲自带教多名中医进修学生。擅长风湿、类风湿、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症等引起的各种关节肌肉疼痛,中风偏瘫、痿症、哮喘、癫痫、呃逆等消化系统、神经系统、骨关节、软组织、肌肉等疾患的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