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现就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药品出厂价格(包括进口药品的口岸价格,下同)调查是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及时掌握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工作安排,按照《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日治疗费用高、竞争不充分以及市场实际价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药品。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二、加强药品出厂价格监测。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我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成本价格采集系统;属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中国医药价格信息网。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核查有关药品的出厂价格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也可由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报送药品出厂价格信息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扫描件: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外观图片、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进口药品的海关报关单。从2013年起,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价格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等。
三、采取措施保证调查和监测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布中标药品(包括入围药品,下同)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时,要密切监测中标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经营者报送的出厂价格等信息及时整理汇总,适时发布相关信息,以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市场合理形成价格;要定期调查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王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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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医药代表主动与记者联系,向记者披露了一般药品从出厂价一直到消费者手中时的零售价的定价潜规则:出厂价×5×1.15=零售价,而这个最终零售价全部都经过了当地物价部门的审定。
擅长领域:2003年研究生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临床心血管专业,副主任医师,毕业后长期从事急诊科工作,擅长恶性心律失常、心肌梗死、心绞痛、高血压病、冠心病、上消化道出血、糖尿病酸中毒、脑梗塞、脑出血等疾病的诊治。参与市级课题一项,区级课题一项,发表国内外核心期刊文章数篇。
擅长领域:主治感冒、咽痛、发热、咳嗽、哮喘、鼻炎、口疮、厌食、腹痛、腹泻、便秘、胃炎、遗尿、多汗、抽动、失眠、结石、湿疹、皮癣、荨麻疹等病症,对痛经、手脚冰凉、不孕不育、月经不调、乳腺增生、胃下垂、关节炎、脉管炎、颈肩腰腿痛、肿瘤等疑难杂症有独特疗法。
擅长领域:专长糖尿病及并发症、高血压、高血脂、高尿酸及内分泌相关疾病的中医调治,对眩晕、头痛、呼吸道疾病、胃肠道疾病、腰痛、关节痛、月经病、皮炎湿疹等常见病均有一定诊治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