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6月底上会审议的一审草案,着力梳理政府监管体制、降低职业病诊断门槛。二审草案在此基础上有所微调,对职业病人的保障和救助,以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
职业病救治基金无影踪
当前以尘肺病病人维权为主体的职业病群体性事件,其中不少是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甚至已倒闭破产,工人劳动关系缺失,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得不到合理赔偿,不少人将维权矛头指向政府,要求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补偿。
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提出的草案说明中即已提及,有少数职业病患者因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对这部分人员的职业病救治难以纳入草案的规定办理,拟“另行研究解决办法”。
在一审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同时,不少机构、学者都提出建立职业病救助基金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文盛建议在草案中规定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基金的经费来源可以由企业依法缴纳,也可以由社会捐助、政府财政资金予以适当补充。
全国人大代表傅企平也建议参考建立农民工欠薪保证金的做法,由各地建立职业病预防、帮助基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香港立法会前主席范徐丽泰则建议借鉴香港的做法,在企业缴纳的牌照费中抽取1%~2%的比例投入到基金中,用以支付那些无法找到用人单位的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和生活费用。
不过,对于建立专项基金的意见,不同政府部门却有不同的看法。
财政部方面提出,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上,用人单位是责任主体。如果由国家财政设立职业病防治基金,可能使个别用人单位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由政府承担责任,实际上由纳税人承担,容易带来道德风险。患病劳动者找不到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的,还是应当通过相应的工伤、医疗保险制度来解决。
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负责人则提出,目前中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底数不清,一些患病劳动者既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因为劳动关系不明确或用人单位不复存在等原因而没有经过职业病诊断、鉴定。如果将这部分劳动者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解决,可能会影响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制度的可持续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部、民政部研究,最终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职业病防治违法成本过低,一直为人诟病。而此前的一审草案仍然保留了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的处罚额度,相对于不断上涨的物价,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事实上在倒退。
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也成为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中为社会公众关注的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向各地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时,不少地方提出建议,应建立与企业规模、产值利润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相挂钩的处罚机制;也有意见建议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进行双倍赔偿。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亦建议借鉴澳大利亚的立法经验,引入“罚金单位”的概念,由国务院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定期调整罚金单位代表的具体金额。
最终草案吸纳了部分建议,提高了部分罚款额度。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原最高罚款额为三十万,二审草案提高到五十万。
此外,二审草案对于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违规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新增一条处罚条款,将对有关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责任编辑:晏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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