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多项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个体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可申请医保、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社会职能的政府给予补偿;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解读一:条件
符合7个条件即可开诊所
《方案》中明确,在昆明(县、城区)所在地,申办个体诊所必须同时符合7个条件:
★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
★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
★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
★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及职称证上的专业一致;
★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
★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在昆明(乡镇和农村地区),申办个体诊所也必须同时符合7个条件,但其中两个条件有所放宽:申请者只需具有中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两年。
解读二:鼓励
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
●鼓励公立医院具备执业资质的卫生专业人才,领办、创办个体诊所。
●鼓励现有诊所靠大、靠外、靠强举办高规格、高水平的个体诊所,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
《方案》中明确了支持个体诊所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个体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10年减半返还。
医疗服务市场向个体诊所平等开放,所有依法准入的个体诊所,均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定点医疗诊所。
个体诊所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个体诊所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个体诊所承担社会职能的,由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个体诊所必须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的补助。个体诊所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解读三:审批
不得按老标准审批新诊所
★个体诊所的设置,原则上不受区域和距离的限制。优先审批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
即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按原标准审批个体诊所;对在试点之前已审批的个体诊所,按原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做好在试点过程中提出在规定时限内达到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符合试点实施方案的要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积极推进试点的开展。
同时,《方案》还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个体诊所违法执业,损害患者利益的,应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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