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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顾问医师制度 “第三人”强化医疗服务监督

2011-06-21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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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顾问医师的基本职责是为患者就拟接受的医疗服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供独立的咨询意见。这对于正确诊断、合理检查和治疗十分重要,起到监督医疗服务的作用,以防范不理性的医疗决定。

  对于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的医疗卫生服务监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期待“第三人”补缺

  为参保人员(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31条第2款)。然而,现实生活中,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自身利益考虑,违反“安全、有效、价廉、方便”的医疗原则,提供不合理、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做不该做的手术,搞不该搞的检查,用不该用的药,这些现象在当前的医疗环境和社会环境下并不少见。

  例如,在今年年初发生于上海新华医院心胸外科的一起严重伤害辜医务人员的事件中,“约20名患者家属冲进心胸外科病区,刺伤10名医护人员,其中6位医生伤情严重住院治疗”。该事件的前因果,据《瞭望东方周刊》刊登的“上海医闹伤人事件调查”,下列两个情节值得注意:(1)患者先在安徽(某医院)住院,其子请新华医院的医生到安徽去做手术,没做好,又到新华医院继续住院及做手术;(2)患者家属什么都不懂,只知道父亲没了,不知道怎么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提示我国应建立顾问医师法律制度。

  该事件所涉医疗过程——请新华医院的医生到安徽做手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值得考虑、审视。因为,手术的成功不仅取决于主刀医师的医风医术,也取决于主刀医师对具体手术环境、设施的熟悉程度和精神状态,还取决于手术团队各成员间的默契配合。尤其是重要脏器的大手术,更应注意这些风险因素。

  类似本案这种主刀医师“空降手术”失败甚至酿成纠纷的病(案)例,国内各地时有发生。促成名医来“空降手术”的,基本上是源于初诊医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诱导性推荐,或为提高技术,或为增加知名度,或为改善收入,通常兼而有之。在医疗这种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面前,绝大多数患者往往对医生的推荐言听计从。于此情形,特别需要顾问医师作为第三人,就拟医疗服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患者提供独立的咨询意见,帮助患者做出理性判断。这就是发端于英国的顾问医师制度。

  学习英国“好榜样”

  在英国和许多英联邦国家,医师分为3类:全科医师(general practitioner)、专科医师(specialist)和顾问医师(consultant)。顾问医师的基本职责是为患者就拟接受的医疗服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供独立的咨询意见。这对于正确诊断、合理检查和治疗十分重要,起到监督医疗服务的作用,以防范不理性的医疗决定。顾问医师制度,既可预防医疗差错与伤害,又可控制医疗费用,特别适用于患者就涉及重大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医疗建议作出决策,例如,重要脏器和身体重要结构、部位的手术,出资不菲的检查和治疗等。

  英国是法治国家,顾问医师依法提供独立的咨询意见,帮助患者做出理性判断,他人权干涉。因此,顾问医师可与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在同一家医院共存。顾问医师与高年资专科医师在专业地位和待遇上大体相当或略高。

  英国的经验表明,建立顾问医师制度是强化医疗卫生服务社会监督与同业监督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与完善医疗服务运行机制十分有益,对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的一线服务,客观上既是监督,又是保护。值此之故,澳大利亚、爱尔兰和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均实行顾问医师制度,设立顾问医师。

  顾问医师如何引进

  “不平衡、不均衡、不可持续”,是我国卫生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近几年人均医疗卫生费用仍呈上升势头,其中由机制问题导致的不合理增长值得重视。世界顶级医学杂志《柳叶刀》(The Lancet)曾指出:“许多中国患者相信医生与医院沆瀣一气,通过提供不必要的检查、检验与治疗提高了看病费用”,此外,“许多患者将其健康的恶化直接归咎于医生,他们声称医生缺乏敬业精神与业务能力”。

  因此,引进顾问医师制度,强化医疗卫生服务社会监督与同业监督,对于创新监管手段,完善监管网络,提高依法监管能力,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的医疗卫生服务监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其目的,是为了防范医疗服务提供者由于自利冲动为就医人员行不必要的手术、搞昂贵的检查、用不合理的药,确保医疗服务的运行符合“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做法。

  在我国如何引进顾问医师制度?可行的办法是像顾问律师那样,离医疗机构,独立执业。具体途径可以有三:一是政府全额拨款建立顾问医师机构,顾问医师向公众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作为一项公众福利;二是设立民办顾问医师机构,既可独立执业,也可设置于健康管理公司内;三是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那些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高年资医疗律师,也可申请提供相应的顾问医师咨询服务。后二者原则上应为有偿咨询、合理收费。

  建立顾问医师制度需立法支持。为了适应新医改的需要,建议修改《执业医师法》,将执业医师分为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和顾问医师3类,明确各类医师的职责、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此基础上,鉴于顾问医师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监督功能,建议制定《顾问医师条例》,另行专门立法调整、规范和保障。

  总之,频繁发生的医闹暴力事件,不断出现的天价医药费案,不可理喻的“被精神病”案……凡此种种,都显示出建立顾问医师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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