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如发生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遵循“依法报告、及时准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风险监测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及疑似病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如发生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报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卫生部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生Ⅳ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同级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通报。以往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要求与该规定不一致的,将按照该规定执行。
(实习编辑:冼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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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中各种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控制的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并对其定性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擅长领域:2003年研究生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临床心血管专业,副主任医师,毕业后长期从事急诊科工作,擅长恶性心律失常、心肌梗死、心绞痛、高血压病、冠心病、上消化道出血、糖尿病酸中毒、脑梗塞、脑出血等疾病的诊治。参与市级课题一项,区级课题一项,发表国内外核心期刊文章数篇。
擅长领域:毕业于山西长治医学院,从事内科临床工作二十多年,从事社区全科八年多,擅长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工作,尤其是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脑卒中、慢性咳嗽、支气管哮喘等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擅长领域:中西医结合治疗耳鼻喉科的各种疾病。尤其专治变态反应性疾病(过敏性鼻炎、哮喘、荨麻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