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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年起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医疗费可报销

2009-08-04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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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3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执行《关于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市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100多万在校的大中小学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报销。学生意外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缴费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br>

  3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执行《关于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市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100多万在校的大中小学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报销。学生意外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缴费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通知规定,学生意外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托儿所、幼儿园及保育院的儿童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含新生婴儿)。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由学生意外险基金予以报销;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学生意外险的理赔标准为:对于意外伤害,学生、儿童发生的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对于意外伤残,由学生意外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1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1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2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25000元。对于意外死亡,由学生意外险基金一次性补助30000元。

  参保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可以通过学校或直接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学生、儿童,商业保险公司应分别按照学生意外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应待遇。学生、儿童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

相关链接:《让百姓看病吃药“不差钱” 辽宁新医改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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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梁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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