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截留17950元药品
广元市元坝区法院审理查明,5月20日,广元市元坝区中医院副院长(主持工作)伏洪元,带领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广元市区领取救灾药品,经广元市卫生局同意批准,于当日16时左右到广元市中方制药厂将所取的救灾药品全部装车后,自己独自一人押运货车返回元坝区中医院。在途经元坝场镇时,将4件药品截留,并隐藏于盛某某(当天运货的驾驶员)家。5月23日,伏洪元又将截留的救灾药品转移至其兄长开设的王家中心医院二门诊内隐藏,直至案发。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缴,并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为17950元人民币。
元坝区法院一审认为,伏洪元利用担任元坝区中医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负责领取救灾药品的职务之便,采取私自截留手段,侵吞救灾药品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故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伏洪元不服,上诉至广元市中级法院。日前,伏洪元提出撤回上诉。9月22日,广元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伏洪元撤回上诉。伏洪元被判7年的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比普通贪污犯罪量刑重
广元市中级法院有关人士表示,伏洪元贪污17950元的救灾药品被判刑7年,比普通的贪污犯罪量刑重,是因为法院认定其贪污行为情节严重。一是贪污救灾物品属情节严重的行为。伏洪元的贪污行为发生在汶川大地震后的第8天,当时正属急需救灾物品抢险救人的期间,作为医院副院长、医务工作者,伏洪元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侵吞救灾药品,明知故犯,顶风作案,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二是贪污救灾物品依法应予严惩。刑法规定了对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伏洪元所犯的贪污罪比挪用犯罪性质更恶劣,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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