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对外披露由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各执法部门2010年将继续深入整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将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根据实施意见,工商部门对涉嫌严重违法的广告,将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告力度,增强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威慑作用。与此同时,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在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的同时,还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采取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等处理措施。
“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将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据介绍,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工商部门将停止其广告发布权;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
此外,对受到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影视播出机构,执法部门可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对存在问题的互联网站,将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同时列入网站管理“黑名单”。
(责任编辑:麦伟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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