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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鸿武:正确区分代理商与经销商

2011-08-30 13:47:00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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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目前的医药渠道管理中,很多企业常常将经销商和代理商混为一谈,甚至很多大型企业也将经销和代理作为同一性质来规划渠道和招商工作。

  严格上讲,代理与经销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做正确的区分,将会使渠道管理陷入混乱。

  顾名思义,经销商是指以买卖的关系与上游合作,即以资金从上游购货,然后进行产品的转售,他们获取的是产品进销的差价,因此经销商对利差的关注往往高于对产品实际的价格的关注。代理商则与其完全不同,通常情况下,代理商不通过买卖的关系获得产品的所有权,而是替其服务的产品或厂家进行产品的促销和销售,他们获取的是上游企业的佣金或代理费用,他们更关注产品的本身和产品的销售量。营销大师菲利浦·特勒在其专著《营销原理》(第十四版)中对经销商和代理商做了比较和区别,现结合医药行业的特点比较如下:

  从上表的比较和分析,可以重点关注与上游的关系、 经营的品种、取酬方式、和风险的承担等容。严格意义上讲,目前医药渠道管理中常有的方式,如招商代理、独家代理、区域代理、产品代理等概念,都是不对的,应该称为招商、独家经销、区域经销、产品经销。很多企业在签订协议书时通常把经销协议和代理协议相混相,相信通过上述的比较,医药企业一定会正确的确定经销和代理关系。

  随着新医改的推进,尤其是两票制的实施,很多原有的经销商,采用佣金制或提成制与上游厂家合作,这种关系就是代理制,在未来的渠道发展中,代理制将成为一种方向,代理制的比例也会逐渐的提高。

  作为医药企业不论是采用经销制还是代理制,是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在经销制中,企业通常会设置一级经销、二级经销,甚至三级经销;在代理制中通常会设置区域代理、产品代理等。从渠道的可控性上,应该对其进行区分。如下图,渠道的可控性管理工具(之一)。

  使用该工具可以有效的对代理商、经销商的性质进行区分,同时按照可控性进行管理,对于代理商按照企业的内部管理进行,一级经销商则是企业的可控渠道,可以通过渠道政策进行有效把握,二、三级及各类终端则需要通过一级经销商共同进行管理,进行有效地协调。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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