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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差价政策不能仅满足宣传需要

2010-06-28 14:14:00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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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央在两会前全国30%的医疗机构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各地的基本药物的招标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我们常常可以从媒体上看到这样的报道“某某省从今日起在试点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政策,所有产品零差价销售,这意味着老百姓今后购买基本药物时至少要少支出15%的费用”,老百姓看到此报道欢欣鼓舞,可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却发现很多药品的价格要比以前购买时的价格还高,而原来低价产品已经无影无踪,被中标的产品所取代。

  从基本药物制度的设计上,实行零差价销售,100%的医保报销,旨在增加医保费用的保障能力,缓解老百姓的用药经济负担,解决看病贵和看病难的问题,可是其中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以前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格是按照市场规则、通过竞争形成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讨价还价的机制,压低供货价格,由于他们可以不执行15%的顺价加价政策,因此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自己制定不高于国家限价的、有竞争力的患者购买价格,以吸引患者的就医,差价归医疗机构所有,用于自身的运营。据统计,我国目前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平均加价率约为40%左右,与目前的零售药店的加价率相当或略高。如果按照基层医疗机构的这个采购价格,实施零差价销售,那老百姓一定会得到实惠。可从最近公布的各地基本药物中标价格来看,很多品种的中标价格比目前基层医疗机构以市场机制采购的实际价格要高出很多,如基本药物中的注射用奥美拉唑钠(静脉滴注0.04g/支)在某省目前的中标价格为56.38元/支,而同规模、不同厂、同品、同规产品的采购价格只有1.1元/支,就是按照100%加价计算,老百姓购买的价格也只有2.2元/支,又如尼群地平片(0.01g*100片*瓶)在某省的中标价格为6.53元/瓶,而同厂、同品、同规基层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不超过0.70元/瓶,零售价格通常不超过2.00元/瓶,由于各地招标中几乎都有“中标价格就是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的规定,因此就是零差价的销售,也会比之前不执行零差价时的患者购买价格还要高,此类现象严重的影响了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使国家的惠民政策大打折扣。

  基本药物执行零差价销售,让利于民的说法决不能仅仅成为一种宣传。要使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给老百姓的实惠真正的落到实处,必须使各项的政策联动起来,尤其是招标政策,如果药品的中标价格不能与现有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处在同一水平,就是药品零差价销售,也仅仅是把原来由老百姓直接支付的15%药品加成改为政府补贴,在政府买单的情况下,依然是药品购进价格越高,医疗机构和相关利益者获利越多,销量越大,此与现行的顺加15%的药价政策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将导致老百姓医保费用的使用效率降低,国家的补贴负担加重。

零差价政策不能仅满足宣传需要

  因此笔者建议,各地在实施基本药物政策时,要立足实际,一是基本药物中标价格要以目前市场机制中形成的价格为基础,中标价格仅作为基本药物的最高零售限价,医疗机构继续发挥其价格谈判的作用,有效地降低产品的供货价格,二是招标中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不高于以前同类品种的价格购进,在不高于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零差价销售的价格;中间的差价归医院所有,激发基层医疗帮助政府压低基本药物供货价格的动力,这不仅可以进一步的降低药价,还可以减少目前政府的财政补贴;三是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过程必须经过政府提供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记录实际采购价格和零差价的销售价格,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信息管理平台所显示的各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格对最高零售限价实行动态调整,在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运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对于进销差价过大的产品每三个月或六个月调整一次;四是政府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采购、使用等进行严格监督,严查商业贿赂,对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的实惠真正的落到实处,有助于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使零差价政策不是一句空话。

(责任编辑: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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