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远程医疗突飞猛进发展的今天,适时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来作出有效指引,无疑是非常有利于远程医疗的健康发展的。”11月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在北京国际远程医学高峰论坛上指出,虽然现行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但是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远程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然而,该文件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法律位阶较低,原则性表述较多,可操作性不强,对远程医疗所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监管职责等均未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医疗的火热,远程医疗得到了快速发展。对此,张春生表示,在远程医疗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的今天,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及时研究修改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有效指引、规范远程医疗。
张春生认为,远程医疗未来立法可能在两个方面会有一些突破或者创新。一是允许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的诊疗活动;二是继续要求开展远程医疗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
张春生对39健康网编辑强调,我国医疗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都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远程医学起步阶段时制定的,随着远程医学突飞猛进的发展,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
“根据四中全会依法治国要求,目前我们正在进行评估,做好‘立’、‘改’、‘废’、‘释’工作,使法律主动适应时代要求,规范和引领时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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