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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李芊非法行医事件”

2014-06-29 15:39:29医学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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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执业地点之外医师的很多执业活动都是合法的,比如院外急救、政府指令的救灾抢险医疗任务、院外会诊等都是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

  昨晚微信朋友圈里有医生朋友转发了“又是南京!以后公交马路火车上都别喊了,喊了也不会有人来的…”的帖子,几个评论也是义愤填膺,大骂南京法院黑暗。我简单看了下,帖子对一些细节描述具体而明确,如医师有名有姓有单位,索赔金额具体等,貌似真实,但却经不起推敲。

     关于非法行医

     帖子引发疯传的一个元素是:李芊好心施救却被南京法官定义为“非法行医”,那么,究竟什么是非法行医呢?

     广义的非法行医包括两方面,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由卫生行政部门所规范的,包括无证行医行为、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一般非法行医行为;二是《刑法》第336条的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帖子“援引”法官的逻辑判断:“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实际上,在执业地点之外医师的很多执业活动都是合法的,比如院外急救、政府指令的救灾抢险医疗任务、院外会诊等都是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因此,“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的判断是不成立的。具体到李芊的行为,“妇产科执业医师”(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把个人虽有执业资格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也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火车上救人显然不属于“开办医疗机构”)肯定不能认为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所以,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是没有的。一般非法行医行为除具前述形式上的外观外,大多还有两个特点:第一,反复实施;第二,有牟利性。李芊医师在火车上偶遇产妇发病,见义勇为挺身救助,不仅与前述一般非法行医行为在外观上不符,特点上也是大相径庭。

     其他几个漏洞百出的地方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损害后果;过错行为;前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吸入性肺炎”有因果关系的救助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要看在当时紧急情况下是否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是否符合一个专业妇产医师的水准,而不是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与否。这个判断对一个法律业者来说不在话下,南京两级法院法官判断不出来?

     非法行医的判定是为了追究刑事、行政责任,一个民庭的法官,煞有介事地判定“非法行医”,以此要求李芊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横跨民刑两界认定“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你不觉得荒唐吗?

     一二审民事审判后,如果李芊不服,可以申请再审。但帖子中李芊申请的居然是“申请行政复议”?!真无语了,一二审都是民事审判行为,有行政行为吗?没行政行为你复议个毛啊?

     思考:造谣贴为何能疯传

     一个漏洞百出的造谣贴能迅速传播并得到一部分医务人员的认同,原因何在?一方面,造谣贴抓住了医患关系这个“热点”,辅以煽动性的表达推波助澜;另一方面,一部分医务人员带着先入为主的想法,不加甄别的加以传播发泄不满。这两方面导致这个造谣贴满天飞,今天,南京中院已经发表声明辟谣了。在互联时代,医务人员发出理性的声音,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无可厚非,我也能理解,医务人员遭受的那些不公给你们带来的负面情绪。但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我们不能丧失自己的独立判断,我们有能力也应该比一般民众更理性地表达。如果不能这样,可能会授人以柄,结果将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

     附:“李芊非法行医事件”始末

     《医学界》编辑在昨晚7:00发现“李芊非法行医事件”后,迅速查询资料、咨询法律人士,并很快确定为假消息,晚上10:22分在官方微博“医学界网站”发布辟谣微博“辟谣:不要让假消息寒了医生的心”。

     28日上午,假消息中的涉事单位也发出声明——

     北医三院经过认证的微信公众号表示,查询北京市执业医师与医疗机构信息发现,并无李芊此人,并附上了截图。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声明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被告为李芊,或任何医生在列车上因救人而引发的诉讼。

     至此,消息之假确立无疑,对紧急救助的担忧也渐渐消散。但回顾这件事,不禁后怕,如果没有及时辟谣,任其传播,会导致多少医生在医院之外碰到紧急救助时不敢出手?正如假消息的一个版本里呼吁的“以后公交马路火车上都别喊了,喊了也不会有人来的… ”

     写到这里,不禁愤慨,“李芊非法行医事件”像一股妖风,趁着当前医患矛盾紧张之时、侵袭医疗界图谋不轨,幸在医务人员、法律人士、医学媒体迅速介入,拆穿谎言,切断了潜在的恶劣影响。

     关于令人蛋疼的非法行医,小编在此重申前文中力涛的观点:

     在执业地点之外医师的很多执业活动都是合法的,比如院外急救、政府指令的救灾抢险医疗任务、院外会诊等都是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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