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是罚则的缺失
按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只要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曾经有消费者因为遭遇保健品虚假广告向法院起诉保健品厂家,结果却是败诉而还。目前涉及广告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十几种,行政规章近百个,不要说广大消费者,就是执法人员也难以全部掌握,不能形成全社会的监督,更何况能够投入巨大资金的违法广告主往往是当地的经济支柱,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相当影响力。局部利益与一些地方行政官员的政绩观给各级执法管理部门相当大的执法压力。
虽然保健品虚假违法广告随处可见,却鲜见因此被责令整顿,被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由于这种虚假广告产生的利润达到了罚款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区区五倍的罚款对保健品厂家来说只像“毛毛雨”,违法行为即使被查处了还有获利的空间,违法广告行为也就成为趋之若鹜的事情了。
广告法虽然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但是却没有指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罚则的缺失,结果只能是执法人员对自己不作为行径的听之任之,最终掏钱的还是广大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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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王俊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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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产品不“保健”甚至会有害健康?该消息一出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又敲响了警钟,老百姓又少了个健康保障。那到底保健品还该不该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