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移植门”的处理方式与上述两起纠纷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 调查组织:“移植门”事件发生后,台湾卫生主管部门出面组织进行调查;而“缝肛门”则是当事人通过媒体披露事件、造成舆论压力之后,深圳市卫人委才介入调查。
2、 速度快:台湾卫生主管部门于两日内分别就该事件的调查、受害者协助与医疗处置咨询协处等成立三大专责团队。而深圳市卫人委召开的“新闻通气会”却在记者的追问中卡壳,直到4人临时专家组再次检查后才能继续举行。
3、 调查权威性与透明度:台湾项目调查小组对该事件的原因调查,详细了解整个流程,厘清疏失关键所在。待调查结束后,即按调查结果,依相关法律核予适法处分。而“缝肛门”事件衍伸出好几个不同版本的“行政处理结果”“鉴定”,而最终结论并不能让所有人都信服。
4、 人文关怀:“移植门”受害者关怀协助小组由器捐中心邀集心理师、社工师、法律等领域的专家,主动拜会病人、家属以及捐赠者的家属,以安抚其情绪,同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小组,协助医院提供最佳治疗咨询,建立后续追踪治疗指引,并持续监测病人健康、感染与医疗的情形。而在“缝肛门”事件过程当中,患者及家属所能感受到的人文关怀少之又少,医患之间的不信任与极端情绪不断扩大,问题的解决也越来越棘手。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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