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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前医学检查

2007-10-18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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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务院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简化了婚姻登记程序和条件,把婚检权力交给当事人,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br>

  国务院颁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简化了婚姻登记程序和条件,把婚检权力交给当事人,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同时也对医疗保健机构如何做好婚检服务提出了新要求。

  《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对婚检做强制性规定

  《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姻登记时应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法律专家:《母婴保健法》在前,新《婚姻法》在后,按照我国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原则,所以应以新《婚姻法》为准

  昨天,针对“北京暂不取消婚检”之说,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负责人明确表示:北京从10月1日起将正式执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查验当事人的婚检证明。

  市民政局:“取消婚检”说法不实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负责人说,民政部门从未表示过要“取消婚检”,只是不再把婚检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把强制改为自愿,所以“取消婚检”的说法不准确。

  据介绍,由于到目前为止国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疾病不能结婚,所以婚检应该是自愿的。新修订的《婚姻法》中也没有将婚检列为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婚姻登记条例》依据《婚姻法》制定,所以也没有对婚检做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做不做婚检完全是当事人的自由,是个人的事。

  民政部:新条例依据婚姻法而定

  针对个别媒体和专家提出的取消强制婚检与母婴保健法中有关规定相冲突问题,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婚姻管理处处长肖登峰表示: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新《婚姻法》制定的。

  据介绍,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母婴保健法》第12条确有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从2001年6月2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也明确要求“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2001年在全国人大修订《婚姻法》时也有部门和专家提出把婚检作为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但未被采纳,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没有将婚检列为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而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婚姻法》制定的,是对婚姻登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肖登峰说。

  法律专家:应以新《婚姻法》为准

  对于卫生部起草拟订的《母婴保健法》和民政部起草拟订的新《婚姻法》在某些条款上出现撞车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这其实是两个行政单位就同一个问题做出了两个不同的解释。从两部法律的通过和实施时间来看,《母婴保健法》在前,新《婚姻法》在后,按照我国的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关系原则,如果发生冲突矛盾,应该适用新《婚姻法》的条款。

  专家认为,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旧法有不适用于新法的条款,那么那部旧法就要面临修改,某些条款甚至要直接废除。

(责任编辑:黄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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