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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到基层医卫机构看病4费合1 诊疗10元/次

2011-06-09 1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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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记者6月8日从海南省物价局获悉,近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规定6月10日起,将把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次10元。已合并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记者6月8日从海南省物价局获悉,近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规定6月10日起,将把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次10元。已合并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收费或变相收费。

  据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通知的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海南省决定在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海南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含病历手册,不含药物、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血液和血制品等费用),不单设药事服务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通知规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次10元。参保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部门报销每人每次8元。

  相关部门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各市县价格、卫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收费。

(责任编辑:陈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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