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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决定缺陷婴儿的生命

2010-11-04 16:18:00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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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两名先天发育不全、身体有缺陷的婴儿(一名在天津,一名在福建)出生后不久,他们的家庭均选择了放弃治疗。两个家庭的放弃引发了社会激辩。人们的争议点是,这究竟是一个人伦悲剧——谁都无权决定别人的生命,还是仅仅是因为制度问题——我们从来不曾想到,会遇到这样的现实困境。

  两名先天发育不全、身体有缺陷的婴儿(一名在天津,一名在福建)出生后不久,他们的家庭均选择了放弃治疗。两个家庭的放弃引发了社会激辩。人们的争议点是,这究竟是一个人伦悲剧——谁都无权决定别人的生命,还是仅仅是因为制度问题——我们从来不曾想到,会遇到这样的现实困境。

  ◇ 正方:孩子只要降生到这个世界上,就已经是一个生命。无论健康与否,都享有生存权利。“斯巴达式的优生学”早已被证明为野蛮。我国刑法也规定“严禁弃婴”,中国参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文规定“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些放弃治疗的家庭,已经有触犯刑律之嫌。

  ◆ 反方:这里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这两个问题本质上是“优生”的问题。即出生前,是否可以放弃生命质量不高或无生命质量的孩子。对此,中国没有法律规定,但一般的做法是可以放弃。只不过天津、福建的两例并未能在出生前检查出来。一些国家法律上则支持这种为,比如法国最高法院2001年判决就支持,如果孕妇预知孩子有缺陷就可以堕胎。

  ◇ 正方:那指的是孩子出生前,而且即便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有极大争议。现在是孩子已经出生了,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一个生命,而生命是平等的。

  ◆ 反方:既然生命是平等的,谁又来保证患儿父母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他们可得一天天忍受精神和肉体的现实煎熬啊,而且,孩子也要承受大量的痛苦,具体到这两个家庭现实,当个人能力已经尽到“最大限度”的时候,再要求他们尽责任那就是苛求。让一个家庭所有人来承受未知岁月的巨大痛苦,岂不是更不人道?

  ◇ 正方:当个人或者家庭能力有限时,我们还有一整套的社会救济措施。比如天津无肛宝宝,中国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和“爱心妈妈”这样的志愿者们就承担了应有的社会责任,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形成一套针对患儿的有效救助体系,让他们能平安、快乐地成长,不就可以把“限度”尽可能地最大化了?

  ◆ 反方:其实,如果有自觉,两个缺陷儿童就不可能出生。更何况,我们的社会救济能力远远不足。看看网络上的调查,天涯上近60%的网友反对继续救助,可想而知患儿们生存的阻力会有多大,无论政府还是“儿希会”,连对每一个患儿的救助都满足不了,何况是给他们营造一个我们想都不敢想的生活环境?如果真能做到这一点,谁还会轻率地对那些已经饱受苦楚的生命说“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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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颖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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