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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子商务正兴 重庆药交所或成榜样

2011-03-29

核心提示:近期商务部就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征求意见,并起草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这一在全球范围内都尚属新生事物的药品购销模式。

  3月10日,商务部副部长增伟在全国政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提案办理协商会上明确表示,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牵头制定的《全国药品流通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将于两会结束出台。该纲要在征求意见期间,即已经“将建立创新药品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医药电子商务”列入其中。

  同时,近期商务部还就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征求意见,并起草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商务部的统计,过去5年网购消费增加了22倍,2010年达到约4500多亿元,而这两年网购消费还会以每年翻番的速度增长。有业内人士指出,医药电子商务通过开放平台使药品流通透明化,也有利于抵制医药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还有人估算,如果药品流通实现全过程电子商务化,物流环节的成本至少可以降低30%。

  对于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这一在全球范围内都尚属新生事物的药品购销模式,在设计与搭建过程中,需要怎样的技术性支撑?如何制定准入门槛,防止假劣药品混于其中?如何在鼓励发展与严格监管并行的情况下寻求平衡,以确保规范和引导国内药品网络销售的良性发展?怎样处理药品流通领域与电子商务的对接,以实现库存最小化、环节最少化和成本最低化?怎样利用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来有效弥补我国连锁药店网点分布不均衡、配送不及时的不足?记者为此特别邀请了传统电子商务专家与医药行业权威共同出谋划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民皓:应鼓励和扶持这种新业态发展

  近年来,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在我国悄然兴起,尤其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已有所拓展。“这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非常值得关注的新兴业态。当然,这也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身处药品监管第一线的唐民皓认为,互联网发展的日新月异,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服务也正影响着药品经营领域,改变传统的药品消费经营模式,这是大势所趋。

  “电子商务可以增加透明度,扩大市场渠道,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这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该朝这个方面努力。”唐民皓向记者表示,作为监管部门需要与时俱进,顺应当今世界科技发展和业态的变革和演进,尽快构建起一个与这种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监管政策和制度环境,以培育和推进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话>>>

  记者:您认为,对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当采取哪些基本的政策措施?

  唐民皓:我认为,首先应当鼓励和扶持这种新兴业态的发展。面对新兴业态,不是要求市场发展来适应监管政策,而是监管部门应当顺应网络经济的发展态势,并为它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次,应当建立起“游戏规则”,比如,既然是第三方,它就不应直接从事药品或者其他健康产品的经营、储存和配送活动,它仅仅是通过网上这个平台将消费者需求信息传递给药品经营企业,从而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就像目前国内从事商品交易的淘宝网和旅游产品交易的携程网那样。

  对于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的企业,是否可以在自己的平台上,同时为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信息服务?这是下一步需要研究的政策问题。我本人不那么赞同,因为这样可能会影响这个平台的公正性。

  记者: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哪些特征和优势?是否也要对它采取相应的监管政策?

  唐民皓: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搭建网站,为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与个人消费者或有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交易药品提供平台。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让专业的第三方承担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对上网企业、上网药品进行审核把关,而真正的药品交易(药品实物购进、仓储、保管养护、销售配送、发票开具等)仍由药品经营企业完成。这样,既免除了药品经营企业自建电子商务网站投入过大、成本过高的问题,又发挥了第三方在网站建设、网络技术上的专业优势,将互联网与药品零售很好的结合起来。

  对消费者而言,则能通过这种模式,获得更多的医药信息,使个人消费者以更快捷的方式,更低廉的价格,获得所需药品。对药监部门而言,管理更加集中,能更好地监督网上交易药品的行为。但医药是一个特殊行业,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鉴于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与药品经营相关的新兴行业,仍然需要采取必要的管理和规范措施。只是目前这方面的政策还在探索和研究中。

  记者:如何有效防止在这些平台上发生非法售药、非法广告宣传等违规行为?平台经营者有什么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唐民皓:这个问题涉及到药品的安全性,也是我们最关注的问题。

  一、在平台上提供药品信息的站内经营企业必须是已获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平台经营者应当进行把关,承担“准入”资格审核的责任,我认为这是最基本的经营要求;二、应当要求站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对药品来源的合法性提供担保,并通过合同形式进行责任约定,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三、对站内发布的涉及药品的广告宣传进行把关;四、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平台经营者尽管不直接经营药品,但它承担了市场信息的传播功能。我认为,通过制定一个适当的监管政策来加以规范和管理,可以推进把这类平台经营者逐步纳入规范经营的轨道,并吸纳广大的药品消费群体到这类质量有保证、经营有信誉的平台上来购药,达到“良币驱劣币”的效果。我们设想一下,如果通过几年的发展,在我国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中可以培育出若干个的行业品牌,这对构建网上药品零售的市场秩序一定会是非常有助益的。

  记者: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如何监管网络身份的“虚拟化”?如何确认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地方监管部门在推动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方面可以做点什么探索?

  唐民皓:鉴于药品的特殊性,我认为,在这个平台上的药品经营者的网上身份必须全部实行实名制,平台应当要求公示站内药品经营企业的名称、资质、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所有的信息。这是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责任。这便于消费者可以放心购药,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对于互联网非法发布药品信息和交易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历来态度是明确的,一是加强监管,如有发现坚决打击;二是培育协会和企业的诚信与自律;三是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SFD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所长林建宁: 引入公平公开竞争机制意义重大

  截至目前,SFDA在特殊药品、基本药物的监管上已经引入了全程电子监管,同时,日前有政府高层亦表示,将于2015年实现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对于医药经济发展走势格外敏感的林建宁认为,如果医药商业在电子商务方面,特别是零售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方面有比较好的发展的话,对今后电子监管水平的提高,引入一个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具有很大的意义。

  “电子化监管是中国药品监管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也是提升监管能力、监管水平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与之相匹配,药品的流向信息也应实现全面的信息化、电子化。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零售药品购销信息数据的网络实时监控,这与我们强化电子监管的大方向是相契合的。这个思路是很正确的,对医药的健康发展很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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