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一审宣判,“方舟子遇袭案”的幕后主使肖传国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半月,其余四名被告人被判拘役五个半月至一个半月不等。
对“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认定,被害人科普作家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财经》杂志科技编辑方玄昌有异议。方舟子和方玄昌的代理律师彭剑解释说,一审时,方舟子由于不认可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快审快判,未能亲自到庭,方玄昌则参与了庭审。
彭剑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说,两位被害人不认可检方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坚持认定犯罪嫌疑人是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他说,肖传国所雇的凶手欲以铁锤和钢管袭击方舟子,尤其方玄昌被袭时头部动脉被打破,失血过多,显然行凶的目的是取人性命,而不是故意伤害,更不是寻衅滋事。
而被告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也对这个罪名持有异议。据新华社报道,肖传国在法庭上表示,他对寻衅滋事罪名不太理解,会考虑上诉。其他四名受雇行凶的被告人则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雇凶伤人最终仅判处五个月拘役,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合适,量刑是否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认为,方舟子遇袭案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可能是有关方面过于强调办案速度,影响了证据的质量。该案“闪电式审理”,可能是相关部门迫于各方压力的结果。如果能假以时日,收集证据、缜密论证,“或许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对此一审判决,吴丹红也感到“很意外”,并表示,以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而论,“应该是量刑过轻的”。吴丹红认为,肖传国等人被诉“寻衅滋事”,可能是检方“在很难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但又迫于压力不得不诉时做出的某种妥协”。
首先,寻衅滋事的罪名或可斟酌。吴丹红指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比较牵强”。因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里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显然肖传国不是”。
而故意伤害罪不存在轻伤未遂。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则通常不构成本罪。但如果重伤意图非常明显,即使因客观原因未得逞也可以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但要以故意重伤罪(未遂)起诉定罪,证明重伤意图的证据应比较充分。就肖传国雇凶伤人一案看,方舟子尽管受到攻击,但并没有构成轻伤。吴丹红推测,这可能是检方未能出示明显的证据,以证明肖传国的重伤意图。
对方舟子所称应定肖案定“故意杀人”,吴丹红认为“证据也不充分”。他表示,方的个人见解未必能在法律上得到支持。从检方掌握的证据来看,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显然都不承认是故意杀人,只说“教训一下”,让方住两三天院。
其次,就量刑轻重来看,按照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属于刑罚中较轻的处罚。
如果肖传国最终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在此前提下,判处其五个月拘役并没有问题。但是,吴丹也指出,将肖传国的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的重伤(未遂),“还是可能的”,“但这需要更多的证据”。
在谈到对案件神速告破并宣判的看法时,吴丹红表示,从立案到起诉再到审判,案件审理过程实在是“太快了”,表现出了“从来未有的高效率”。效率当然重要,但不能为了所谓追求办案效率,而忽视证据的收集和论证。吴丹红指出,如果方舟子和方玄昌吁请抗诉,在未来的二审中,检察院或可以量刑畸轻抗诉,该案二审或有望改判。
对各路媒体纷纷发声,点评该案一审结果,吴丹红表示,这是近些年来舆论和司法博弈的延续,“未必是坏事”。一方面,希望媒体来监督司法不公,但另一方面,也要警惕媒体审判。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前者或许更为重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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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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