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一直致力于我国控烟事业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向39健康网提供了一份名为“关于制订《慈善法》应明确规定全面禁止烟草企业赞助的建议”。据悉,新探每年都会向代表委员们递交控烟方面的建议,用以增加控烟活动的影响力。
以下是建议全文——
关于制订《慈善法》,
应明确规定全面禁止烟草企业赞助的建议
提要:
《慈善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拟于今年提交审议。
烟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已成国际共识。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国内外烟草业营销的主要策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批准并在我国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在缔约五年内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但我国至今未能立法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烟草企业假借“社会责任”、“慈善”为名,大肆进行各种形式的赞助,实为宣传烟草品牌、扩大影响的市场营销活动,诱使更多人吸烟。这些行为违反了《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规定。因此,《慈善法》理应与《公约》精神一致,明确写进“全面禁止所有烟草赞助”。现阶段应采取措施,制止烟草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赞助活动。
主题:
我国正在制订的《慈善法》应明确规定全面禁止烟草企业的一切赞助和捐赠,并禁止对非赞助性质的其他烟草“社会企业责任”活动的宣传。
依据:
一、《公约》对烟草赞助已有明确要求
《公约》第1条规定:“烟草赞助系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对任何亊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在缔约五年内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公约》第13条实施准则中又进一步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各缔约方应当禁止烟草公司对其他任何实体‘对社会负责任事业’进行捐助,因为这种捐助就是一种赞助。对烟草业“对社会负责的”企业做法的宣传应当予以禁止,因为此种宣传构成广告和促销。”
二、烟草业借赞助,推营销,有违《公约》精神
我国烟草企业假借“慈善”、“企业社会责任”名义,广泛开展捐赠或赞助,借机大肆宣传,实际上是以“公益”的表象掩盖其推销卷烟的意图,增加公众对于烟草品牌和吸烟行为的认可度,转移人们对烟草负面影响的注意力,尤其是在青少年中产生了极坏影响。例如,2009年5月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向上海世博会中国国家馆捐助人民币2亿元(因违犯《公约》退回);2010年8月,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和上海烟草集团北京卷烟厂共同主办六城市“蓝色风尚为爱起跑”大型公益活动,实为宣传“蓝色风尚”卷烟新品(该活动被北京市工商局处罚)。尤其是烟草公司赞助的“烟草希望学校”、“中南海希望小学”和“烟草助你成才”的标语口号的出现,曾成国际社会笑柄。
三、维护慈善事业公信力
基于烟草制品的使用和消费,对人的身心和健康带来巨大危害已成定论。烟草产业已是一种健康危害型产业。卷烟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世界上唯一合法销售的害人产品。烟草制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在全世界越来越受到严厉的监管。再不应当为烟草商不停的制造和销售害人的产品,又用所赚取巨额盈利进行捐助活动的欺骗行为留有宽松的环境。防止因烟草企业的捐助导致慈善事业公信力的下降。
《公约》在我国生效已近十年,但尚无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慈善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预计2015年提交审议。因此,本着履约精神,理应在《慈善法》草案中有禁止烟草赞助的条款。
建议:
在制订的《慈善法》中,应按《公约》要求,明确表述:
1.“烟草赞助”采用《公约》的定义:系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2.全面禁止所有烟草企业的一切赞助和捐赠,禁止对烟草“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宣传。
提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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