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今年6月在杭州市申请仲裁,要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其主要依据是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6月7日给浙江省工商局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复函说:“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据规定均未同意转让。”对此,达能反驳说,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9月就已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对《复函》做出澄清:“报告(注:即上述复函中提及的两份报告)并非《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商标转让法律行为,故我局对该报告的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
此外,对于达能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合同义务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定“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限”,但达能也声明不存在任何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达能昨天表示,今天将在上海召开相关说明会,并公布下一步的行动。
一直关注此事的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浩昨天告诉记者,仲裁是一审制,当事方如有不服可向法院指出仲裁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实习编辑:许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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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常见病
擅长领域:在吉林三甲医院从事中医、针灸理疗工作二十余年。曾在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研修,曾受俄罗斯政府邀请从事中医、针灸等中医诊疗工作。撰写国家级、省级医学论文20余篇,并亲自带教多名中医进修学生。擅长风湿、类风湿、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症等引起的各种关节肌肉疼痛,中风偏瘫、痿症、哮喘、癫痫、呃逆等消化系统、神经系统、骨关节、软组织、肌肉等疾患的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