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申清河是顺义区某部队医院外科门诊的医生。去年6月3日晚,两名在车祸中受伤的农民工被包工头的内弟樊先生送进医院,其中一名伤者颅底骨折。当时,医院要求交纳住院押金6000元,而樊先生随身只带了2000元。考虑到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出于医生的职业道德,负责抢救的医生申清河向医院做了欠款担保,保证了抢救的及时实施。之后,樊先生给他写下了欠条。此后,一直要不到欠款的申清河将樊先生诉至法院。
开庭时,樊先生不同意还钱。他说自己写欠条是为了让医院救人,医院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他只是打工者,没有为受伤民工出钱治疗的义务,申清河应向两名农民工要钱。
法院认为,樊先生自愿向医院承诺由他来偿还所拖欠的医疗费,该承诺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被医院所接受。因此,樊先生与医院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他应当按照承诺及时履行偿还拖欠医疗费的义务。
申清河作为樊先生债务的保证人,在樊先生没有及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按照医院要求替代樊先生履行了保证义务,交纳了所欠医疗费,因此,他有权向樊先生追偿。据此,法院判决樊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申清河3800余元欠款。如未按期履行此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责任编辑:郎成林)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