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荔湾区法院认为不能排除阿琴“自卫说”存在的可能性,遂判决检察院起诉阿琴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阿琴无罪。
被泼硫酸男子全身重伤
2005年4月28日,广州文昌北路福禄新街某楼三楼内传出一声惨叫,浙江人阿林全身被人泼硫酸,正双手抱头躺在床上痛苦的呻吟,闻声赶到的老乡见状迅速拨打了120,经鉴定阿林头面部、颈部、胸腹部、背部及双上肢等全身灼伤,属重伤。
根据阿林哥哥的指引,很快,正在康王中路档口上班老乡阿琴被警方抓获。现年40岁的阿琴是浙江湖州市人。2001年来广州做玉器生意,和同样做玉器生意的老乡阿林相识。案发后,荔湾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荔湾区法院对阿琴提起公诉。
反抗强暴还是情人报复?
据被告人阿琴称,案发前其与阿林及其他同乡一起在广州做玉器生意,关系正常,没有感情纠纷。但阿林对她时有性骚扰行为。案发当日早晨,阿琴正出门准备上班时,见阿林站在门口,说喜欢她,阿林随即将阿琴拉至三楼自己住处欲对阿琴进行强奸,阿琴奋力反抗,阿林用拳头猛击阿琴的脸,阿琴顺手拿起床边一瓶加工玉器的硫酸朝阿林身上泼去。然后穿好衣服跑回二楼,清洗完脸部血迹后,换好衣服后到档口上班。
而被泼硫酸的阿林陈述则是另一番情况,据称,其与阿琴一直保持情人关系。案发前天,自己刚从老家回到广州,阿琴给他打电话及发信息,他均不予理睬并关机。2005年4月28日8时许,阿琴趁同室老乡均已上班后,从二楼住处上至三楼阿林住处,责问阿林为何不接电话,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气愤之下,阿琴跑回二楼室内,拿起一杯强酸返回三楼,朝阿林身上泼去。
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面对被告人和被害人所诉完全不同的两个版本。法院展开调查,经询问两人的老乡、亲属,几人均证明阿林和阿琴的确一起做生意,但只是一般的老乡关系,没有不正常关系。
结合双方的证据,荔湾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琴因感情纠纷而用硫酸故意伤害被害人阿林,提供的证据仅仅是被害人的陈述,但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害人陈述的一些事实,如与被告人一起开房住宿、购买物品等事实均查无实据。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阿琴伤害阿林的行为是受到强奸时实施的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虽然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实,但也不能排除存在的可能性。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琴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人阿琴无罪。
(责任编辑:温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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