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蔡绍刚透露,南京“瘦肉精”一案在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宣判生效,6名被告人获刑,目前已查明案中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存职务犯罪现象,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也正在审理中,一旦宣判,法院将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情况。
在南京“瘦肉精”案中,6名被告人非法从外地调购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并在本地屠宰生猪、销售猪肉。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运能、李业富、何明、王克金、郑德明、王国庆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有毒、有害成分,仍进行屠宰、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六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张运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王国庆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0年至2009年期间,张运能、李业富、何明、王克金、郑德明、王国庆分别陆续进驻南京市建邺区兴旺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2009年3月,兴旺屠宰场的生猪被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成分,屠宰场遂进行整改,与上述被告人签订责任状,明确严禁从河南省鹤壁市和安徽省灵璧县调运生猪,严禁调运喂食盐酸克伦特罗等药物添加剂的生猪。
但其后不久,六被告人又陆续从河南省、安徽省等地购进生猪。根据兴旺屠宰场2011年追溯系统记载,六被告人自2011年1月起至案发,多次从河南省鹤壁市浚县购进生猪。六被告人明知所购生猪中含有“瘦肉精”成分,仍予以销售、屠宰。
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李业富、何明、王克金、郑德明、王国庆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沙洲派出所抓获。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张运能到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沙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1年12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表示,近三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发生,暴露出监管上还存在薄弱环节。许多案件反映出,食品、药品的监管还有死角和空档,监管不到位,脱管失控,甚至有的个别监管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渎职犯罪。
(责任编辑:陈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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