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 楼 天地合一 (ip:221.200.97.*) 2009-4-4 20:10:01
我支持安乐死,对于那些确实无法治愈,又很痛苦的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实行安乐死。但前提是要有严格的立法,严密的组织和程序,严肃的工作态度,作起来也不是很难的。1、必须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在患者昏迷不醒的情况下、要直系清楚或监护人)申请;2、按相关程序上报;3、由专家、社会学家、法律工作者、媒体代表、群众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批,当然这些人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这个组织应该得到群众的信任。这些只是我的粗浅的想法,请大家指正。
156 楼 无名氏 (ip:61.143.158.*) 2009-4-4 19:11:31
生命虽可贵,但病痛的折磨,真的生不如死. 我支持癌症能治则治,但是假如是在晚期,我还是建议让患者自己选择他的生存权,如果他自己选择安乐死,要给予支持,这样也可以减轻他的痛苦.
患者心声:
274 楼 GUEST (ip:124.129.175.*) 2009-4-6 8:20:21
我非常支持安乐死。太痛苦了。我也患了绝症,现在大门不愿出,整体在家抑郁。时不时想怎样自杀,可又舍不得自己的爸妈。非常痛苦呀。
212 楼 吉祥 (ip:58.48.104.*) 2009-4-5 11:16:10
我是一个急性白血病人,我不知道我怎样的死去,我也不怕死亡,但我要说的是医院的医德的问题,医院的医护人员真的不是人养的,明明病人是贫困交加了还在病人身上雁过拨毛,白血病人的血液制品用量大费用高,也是医保内的乙类用药病人可以报销的,但医院的医护人员说是医院的规定要病人自费,你说她们是不是人,是不是吸血鬼?
200 楼 广东过客 (ip:218.13.64.*) 2009-4-5 9:10:42
我是一个患过2次癌症做过2次手术的患者,深知癌症化疗的痛苦.我坚决支持安乐死!大力支持!
92 楼 游民 (ip:60.186.108.*) 2009-4-3 22:10:51
去年检查出慢性肾炎已经到了衰竭,住了一个月的院花了近万元才知道这是个不治之症,看着和我一样最后透析痛苦的死去的那些病友,我只有将心中的恐惧藏在心底,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一个人默默地流泪.刚刚大学毕业才把学费还清,爸妈为了我五十才过就两鬓斑白,我只有瞒着父母出外打工.现在我常常想我该如何过完我的后半生,难道等到真的动不了时回去在父母面前痛苦的哀嚎着死去,让年老的父母亲眼目睹我的痛苦.那是我最不原见到的,可是现在一贫如洗的我是真的找不到一个死去的地方.真的觉得是到了死无葬生之地.
安乐死的法律
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华盛顿州允许安乐死的法律自2009年3月5日生效,规定,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可以要求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年满18岁,有行为能力并是该州居民;病人必须提出两次口头申请,间隔15天,并在有两名见证人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名见证人不能是病人的亲属、继承人、负责治疗的医生或与申请者所住医院相关的人;开致命性处方或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还必须向州卫生部门提交记录的复印件,州卫生部门就法律的实施情况撰写年度报告
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使人无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
安乐死的历史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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