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4日,市民薛女士在同学家被狗
咬伤,其夫也于次日被狗咬伤。因担心感染
狂犬病毒,夫妻俩在芝罘区一药业批发部购得某厂生产批号为2007021302的人用狂犬
疫苗进行注射。
薛女士在注射第4支时,
医生发现该疫苗为假药。薛女士夫妇遂投诉到芝罘工商分局消保科,经执法人员
调查,并经区
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核实,该批号的人用狂犬疫苗属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假疫苗”。
最终,经消保科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药款440元,承担消费者重新注射疫苗的费用600元,并赔偿薛女士夫妻二人精神赔偿费16000元,共计17040元。同时,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了该批假疫苗。
(责任编辑:徐珩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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